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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二〇一一年第五讲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结合英、德、日、法、韩等国外较为成熟的行政救济制度,并结合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一项监督制度。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目的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行政复议法立法背景及立法宗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行政复议法立法过程2004年2月1999年4月1990年12月2007年8月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施行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概述复议机关及管辖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含义1行政复议原则3行政复议特征21、法定含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2、行政复议特征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国家的行政救济机制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都可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行政性--表现在作出的复议决定对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准司法--表现在运用法院司法审理的方式方法审查行政争议事项;税务行政复议特征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3.公开原则2.公正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都应当依法从事行政复议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复议过程应予以公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平等对待行政复议的各方参加人。方便当事人,尤其是方便复议申请人复议,允许口头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次就原事项申请复议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3、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复议机关1复议管辖21、复议机关:依照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复议职责: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及职责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含义: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配备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格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职责。2、职责:职责细化为11项,除与复议法七项职责对应内容外,赋予了4项具体的职责:1、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2、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4、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特殊-垂直管辖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复议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应当向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提起申请,以及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受理的制度,我国实行的是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原则。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行政公署是我国行政设置的一个形式。在中央人民政府下,有省级、地区级、县级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其中地区级的,往往称为行政公署,而不是称某某地区人民政府。其职能与地方人民政府一样,不过随着城市化进程,行政公署已经越来越少了,基本转为某某市了,但新疆、内蒙部分地区仍保留地区行政公署。特殊:垂直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知识窗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5、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对各级地税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申请最终裁决;3、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范围11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2项(一)征税行为(19个),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不依法履行下列五项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申请1行政复议受理2行政复议审理3行政复议决定4和解与调解6法律责任7复议决定履行5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承受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利害关系第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承受权利的企业或组织第三方利害关系人(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2)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3)委托税务机关;(4)共同被申请人。(5)批准机关。(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7)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参加人BECDA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1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2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计算。3法律文书邮寄送达,邮件签收之日计算;无邮件签收单的送达回执签名之日计算4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计算。5事后补充告知,收到补充告知之日计算。6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复议法规定:法定期限:六十日内;不可抗力: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知识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如战争、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政府行为的影响,比照不可抗力处理。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况复议申
本文标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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