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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泰兴市进出口核销员培训2010年10月26日第一部分网上核销简介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简化核销手续,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一年多来的业务实践表明,网上核销工作在我市的开展比较顺利。二、如何办理网上核销业务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填制固定格式的网上核销申请表(可向外汇局领取)。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然后通过“网上核销系统”从外汇局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并对其进行匹配后,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注意事项:1、所有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2、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交单;3、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第二部分出口收汇核销一、出口企业办理出口登记手续流程1、出口单位凭以下材料向所属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如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经过外汇局的业务培训和考试确认企业核销员资格核销员上岗前应经过外汇局的业务培训,由外汇局讲解核销业务的主要法规和操作流程,培训后组织书面考试,由外汇局对其资格进行确认。3、办理出口IC卡企业凭进出口业务备案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海关注册登记证等到海关领取有关表格后办理IC卡。注意:填表时外汇局要填注册地外汇局。领取IC卡后到所属外汇局进行业务权限审批。二、核销员制度1、出口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量大小,配备一至二名具有一定的外贸、外汇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较强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出口收汇核销员。2、出口收汇核销员必须经外汇局的培训,考核合格由外汇局审核并发给《出口收汇核销员证》后,方能持证上岗。对未通过外汇局培训考试或未参加后续教育的,各外汇局一般不予发放核销单或签发备案表,原则上也不予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3、核销员原则上应为固定人员,单位如需更换持证核销员,须出具介绍信及申请由外汇局按规定对新上岗人员进行考核后方可更换。4、出口收汇核销员的主要职责(1)积极宣传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贯彻出口收汇核销办法,制订本单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选择恰当结算方式办理出口,结算方式尽量采用信用证,以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收汇,提高本单位出口收汇率和出口收汇核销率。(2)凭出口合同、领单申请表到外汇局领用出口收汇核销单。(3)负责办理本单位核销单核销工作,审核核销单据,做到单证齐全,数据准确清楚,对不合格的单证有权拒收并及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提供合格单证,提高核销工作质量。(4)负责掌握本单位出口核销工作管理,定期向外汇局和本单位领导汇报本单位核销工作情况,对逾期未收汇的核销单,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加紧催收和定期考核,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5)按月向外汇局报送本单位出口收汇情况。5、出口收汇核销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登记、领单和核销等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6、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核销员实行考核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优秀核销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合格的核销员,外汇局可根据情况要求所在单位予以更换。三、出口核销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1、安装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库2、将出口IC卡插入读卡器3、上网(初始密码为8个8),企业可以在系统内进行更改密码(修改后先退出再进入)4、企业核销员上网申领核销单企业每次申领核销单前,必须在网上先申请,否则不予受理。注意:外汇局每次只能读取一条信息,企业所领核销单将长期有效,不再受两个月有效期的限制;对最近一次出口收汇考核中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外汇局可适当放宽发单数量,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贸易合同,按实际出口需求量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5、领取纸质核销单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申请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发放核销单,对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对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外汇局可对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在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6、企业进行口岸备案企业出口前必须进行口岸备案。如果未备案,或者备案有误,则海关不允许出关。目前,企业出口备案可选择单张备案,也可进行批量备案。备案数小时后,海关收到信息后可以报关。(出口前要网上查看是否备案成功)7、撤消备案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改出口口岸的,要先进行撤消口岸备案,再重新备案。(撤消备案数小时后方可重新备案)8、出口报关(1)企业出口前必须进行口岸备案。如果未备案,或备案有误,则海关不允许出关。(2)报关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3)对监管方式为需要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并核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4)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账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5)如在出口报关时碰到被海关告知查不到核销单电子底帐、无人受理报关的情况。原因主要有:A、企业未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或实际备案的口岸不是拟出口报关的口岸。B、企业已作口岸备案,但海关下载数据有误,也可能是网络通信问题导致正确备案的数据发生变化。9、出口交单企业出口报关后,不再需要专门到外汇局办理交单手续。但是必须至少提前三日交单后方可办理核销,否则外汇局调不到相关的电子数据,无法进行电子数据的核对。10、收汇核销企业在核销前必须至少提前三日交单后方可办理核销,否则核报系统接受到电子信息,无法进行电子数据的核对。企业收汇后,持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发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规定的凭证按照外汇局规定的时间办理核销手续。对即期出口项下: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远期出口项下:在合同规定的出口收汇日期起10天内办理。否则,视同逾期未核销。四、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工作要求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好核销单据,保证单据的整洁、完整,并按报告表、核销专用联、核销单、报关单、发票顺序摆放。1、报告表:分清批次、逐笔、来料加工、进料抵扣加工报告表,每一批次分开填列;且报告表填写准确、完整无涂改。水单应填写实际收汇额,如为保税区或福费廷业务,不填写核销专用联号码,由外汇局审核后补录入。2、核销专用联:银行印章齐全,且所注核销单号须与所提供的核销单相对应,如有修改须银行加盖私章与业务公章;水单如有结余,准备复印件一张,并在复印件上用铅笔注明所余金额。3、核销单:填写准确完整,与报关单记载有关内容一致;且海关章与单位公章齐全。4、报关单:使用收汇核销联,且海关与报关单位印章齐全、清晰。5、发票:使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填制准确,要素齐全,加盖单位公章。五、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一)遗失核销单的操作: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二)遗失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银行和外汇局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2、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六、退赔外汇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2、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4、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七、差额核销(一)概念出口差额核销是指企业应收汇与实际收汇之间的差额。差额核销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对出口收汇差额提供有效凭证所进行的出口收汇核销。对收汇差额,企业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二)差额核销的范围1、企业单笔出口多收汇或少收汇不超过等值5000(含5000)美元,或由于外汇折算汇率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可直接办理。2、企业单笔出口多收汇或少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办理差额核销。八、《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二)对属于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
本文标题:进出口核销员培训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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