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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结构化理论要点P60,61页这两页主要讲述社会学理论中的“二元对立”,即个体主义(人本主义)和客体主义(自然主义)的分野,前者坚持社会唯名论,后者坚持社会唯实论。唯名论强调个人的心理和行为的重要,唯实论则强调社会结构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决定作用。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客体主义只研究社会结构而不顾主体,以韦伯为代表的主体主义只研究主体而不顾社会结构,社会学理论中个体主义和客体主义之间的分野称为“二元对立”。吉登斯在阐述社会学理论的“二元对立”时,首先从倾向于自然主义、客体主义立场的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以及倾向于个体主义、人本主义的解释学说起。孔德及以后的功能主义思想一向特别注重生物学,代表人物有孔德、斯宾塞、涂尔干等,孔德和斯宾塞认为,社会是一种有规律的结构,它与生物有机体有极大的相似性,是一个由各种要素组成的整体。与生物有机体一样,一个社会要想得以延续就必须满足自身的基本需要,与构成生物有机体的各个部分相似,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也需要协调地发挥作用以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孔德的社会动力学提出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理论,同时,斯宾塞的社会进化论,将社会的发展比拟为生物由简单向复杂的进化。而结构主义则拒斥进化论、避免采用生物学类比,在结构主义者眼里,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都旨在展现心智总体构成,即对理智功能、对人心灵的强调,结构的范畴首先被看成是离不开认知者或行动者的,这是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区别,而两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强调,社会整体相对于个体组成部分(即那些构成它的人类主体行动者)而言,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结构对个体行动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解释学思想传统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有着巨大的差异,因为社会世界与自然界完全不同,社会不能脱离个人的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因此,社会世界不存在如自然界那样的因果必然性与规律性,因而不可能像研究自然那样来研究社会。自然现象能够通过外部的直接观察、测量认识到,而社会现象是内在的、不可直接观察到的,难以精确测量的。解释社会学强调行动的主观意义,认为个人才是行动的真正主体,因此,只有通过把握人的行动动机才能理解社会现象,对结构的制约问题并不强调。相反,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强调的则是结构对行动的绝对制约性。针对传统社会学理论的这种行动与结构的二元对立,吉登斯提出了自己的结构化理论,树立了自己的理论目标,即超越传统理论的二元分裂的局面,确立自己的研究对象。在结构化理论看来,行动和结构都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既定现象,而是实践活动中两个相互渗透的2侧面。只有从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出发,才能对于社会生活本身做出合理的阐明。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也不是社会结构,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吉登斯抛弃了客体主义和主体主义的视角,从人类社会实践出发去考察行动与结构及其关系,把行动和结构视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两个侧面。人类的社会活动具有循环往复的特点,社会结构不仅对人的行动具有制约作用,而且也是行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和中介,它使行动成为可能;行动者的行动既维持着结构,又改变着结构,这就是结构的二重性。行动与结构之间这种相互依持,互为辩证的关系反映在处于时空之中的社会实践中。行动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个行为的总和,而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流,行动也不是由一堆或一系列单个分离的意图、理由或动机组成的,而是一个我们不断地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社会实践依赖于行动者的创造和再创造而具有其特定的规律性:行动者是具有知识的,其知识是反思性的和实践性的。因此,在进行行动时,行动者不仅有其行动的理由和动机,而且还能对自己的行动及所处情境的社会和物理特性进行反思性监控;但是行动者的知识又是不完全的,故而其行动总会遇到一些“未被认知的行动条件”——这就是社会结构,并进而导致一些“非预期的行动后果”,而后者又会反过来成为前者。未被行动者认知的行动条件、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行动背后的动机以及“非预期的行动后果”构成了吉登斯的“行动自我的分层模型”。吉登斯认为,人类的所有行动都表现为这个模型,且都是以实践意识作为认知基础的。实践意识是行动者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意识,因此行动者的意识无法直接觉察到这种“共同知识”。话语意识是行动者可以言传的意识,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之间没有固定的区分,而是彼此有所渗透,两者之间的区别不过是在于什么是可以被言说的,什么是只管去做而无须多说的。而无意识源于行动者的本体论安全感(信任他人和消除焦虑),是激发行动动机的原动力,无意识包括某些类型的认知和冲动,它们要么完全被压抑在意识之外,要么只是以被歪曲的形式显现在意识中。因此,无意识与话语意识有着明显的区分。因此,实践意识正体现了吉登斯把能动者的行为与社会实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无意识动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是行动者意识与行动的三个分层相互联系的内隐机制。吉登斯批判了弗洛伊德思想中的两种还原论:一种是制度还原论,将无意识作为制度的根基,忽视了自主性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作用;另一种是意识还原论,它力图表明社会生活及其深切地被行动者自觉意识之外的暗流所主宰,但却不能充分把握行动者特有的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性控制。31、行动者与能动作用有关行动者的分层模型可用下图表示:吉登斯认为,行动包含了对行动者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和动机激发的过程,这三个过程复合在一起构成了人的有意图的行动。首先行动的反思性监控是日常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它意味着行动者常常不断地试图认识到自己的各种活动,并期望知道别人对自己这些活动的反应如何,并习惯地力求了解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第二,行动的理性化过程,这是测定行动者日常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它是行动者习惯地保持对自己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理论性的领悟,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理论性的理解”同样是例行性的,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行为的各个具体部分都能以话语形式给出理由;第三,行动的动力,它是潜于行动中的,即它是一个对行动的“规划”。能动者通过反思性不断地监控自身的思想和意识,包括物理和社会环境。而行动者通过动机、需求和渴望,促使行动者及时地采取行动。所以理性化和反思性不断地交织在行动中,动机被视为行动的潜力,动机可提供整个行动的计划,但是也应该考虑到有些动机通常是无意识的,而且有些行动也是没有动机因素的,但尽管这样!动机在人们的行为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动机和意图、理由是不同的,如果说理由指的是行动的根据,那么动机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行动者可以用话语的形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出自己的意图和理由,但是他们并不总是能够说清楚动机。吉登斯指出实践意识在结构化理论中的根本性意义,结构主义和其他类型的客体主义思潮忽视人类主体行动者的特征,即人的能动性。在结构化理论中,行动者是具有知识的,引发行动的自主个体或者群体,具有能知和能动的特点。与行动者的行动分层相对应的意识层面的分层分别为无意识动机、实践意识和话语意识,而实践意识才真正地体现行动者“做”了的社会实践。而话语意识和实践意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两者也不存在固定不变的区别标准,两者的区别在于,话语意识是可以言说的,而实践意识是只可意会却不可言说的。不过,在话语意识和无意识之间,存在着主要以压抑为核心的障碍。吉登斯用话语意识、实践意识、无意识的动机/认知取代传统精神分析的三维概念:自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行动的反思性监控行动的理性化行动的动机激发过程行动的意外后果4我、本我、超我。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中,自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为本我服务;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它不理会社会道德、外在的行为规范,它唯一的要求是获得快乐,避免痛苦,本我的目标乃是求得个体的舒适,生存及繁殖,它是无意识的,不被个体所觉察;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内化社会及文化环境的价值观念而形成,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所以它与本我一样是非现实的,超我大部分也是无意识的,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但自我与本我的区分无法很好地用于分析实践意识,在精神分析的所有概念中,“前意识”与实践意识或许最为接近,前意识,指潜意识中可召回的部分,人们能够回忆起来的经验。它是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中介环节。潜意识很难或根本不能进入意识,前意识则可能进入意识,所以从前意识到意识尽管有界限,但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前意识处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担负着“稽察者”的任务,不准潜意识的本能和欲望侵入意识之中。吉登斯对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中的概念不甚赞同,他认为,精神分析理论中的“自我”可以用“主我”来代替,而“超我”最好也不采用,而用“道德良知”来代替。以上概念探讨的都是行动者,接下来,吉登斯分析了能动作用的实质。何为行动的能动性呢?吉登斯认为能动性就是有意图的行动并能实施反思性监控。也就是说,能动性不仅具有意图性,而且首先表现为做某事的能力。在行动观上,吉登斯认为:首先,在分析行动者能动作用时,把行动者置于一定的结构中,“行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一种流”,只有行动者对行动进行反思性监控的时候,才能将这种绵延的行动流切断。其次,行动和意图有关系。而吉登斯的行动“不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其能动作用就是指‘做’的本身”。行动是一种有目的的能动作用,但目的与能动作用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时刻保持一致,有时会到未被认识的条件或行动的意外后果所制约,所以,单纯考察人的意图和动机,无法理解行动。那么何为有意的,何为无意?吉登斯认为,如果行动的实施者知道或相信该行为将具有某种特定的性质或后果,并且还利用了这些知识以实现这样的性质与后果,那我们就说这一行为是“有意的”,如俾斯麦号潜水艇的船长,他拉起操作杆,想要改变航向,这是有意的,但却弄错了杆,导致俾斯麦号的沉没,这属于意外后果。那么还可将行动者“所做”内容的考察与行动者“所欲”的或者所说所做之事的意图特征区分开来,能动作用指的是做的本身。5吉登斯举了行动者开灯但把窃贼惊走这个例子。如果行动者不知道里面有窃贼,那么惊走窃贼就是无意所为。这样无意行为之事就与行为之事的意外后果区分开来了。也就是说无意之间引发了一序列的后果。很显然,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都可能产生意外后果。而这种意外后果有将被反馈会下一次行动的条件,而正条件可能是为被意识到的,反馈是借助例行化。因此这样就实现了再生产。与前人不同的是吉登斯认为人的能动性是一种“所做”而不是“所欲”,所以吉登斯也强烈的反对解释学派将“有意义的举动”等同于“有意图的后果”。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但这种能动性是受到限制的,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完全的认识事物。所以吉登斯认为“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并不是很清楚正在发生的事情,但人们却知道自己正在做的事,或者知道如何解决面临的问题。虽然有些事情的发生不是人们的有意作为,但如果实际上造成了某种后果,就是能动作用在发挥,即能动是在一个可预期结果(不一定是有意图的结果)的情境下,行动者实际的所作所为。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情境,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属于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的认知能力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权利。我们考察行动者的“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持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境,即应从行动的情境中去把握行动。在对有意图的意外后果的分析中,吉登斯批判了默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和在一起的做法,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两相对立。在默顿看来,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有助于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式。在默顿看来,如果某些社会活动的隐功能即某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再生
本文标题:《社会的构成》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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