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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神华集团公司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公司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管理工作。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要求不同的,执行国家规定。第五条公司是综合指导、协调、管理“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矿井是具体建设、完善、使用、维护和管理“六大系统”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总经理、各矿井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业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六条所有生产矿井要于2012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并于2013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七条所有矿井“六大系统”的基本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并投入使用。“六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第八条公司“六大系统”建设组织机构(一)公司成立“六大系统”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成员:总工办、安监局、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井工煤矿矿长。职责:全面负责“六大系统”的建设与完善领导工作。系统建成后移交相关部门或矿井(单位)进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实施组、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与人员定位系统及通讯联络系统专业组、监测监控系统专业组、紧急避险系统4个专业组:1.专业技术实施组:组长:总工程师成员:总工办、煤矿安全技术专家组、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实施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工办主要负责人担任。2.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专业组:组长:机电副总经理成员: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安监局、信息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井工煤矿机电矿长3.监测监控系统专业组:组长:通风管理部负责人成员:通风管理部、总调度室、信息管理中心、安监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各井工煤矿总工程师4.紧急避险系统专业组:组长:安监局总工程师成员:安监局、总工办、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各井工煤矿总工程师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总工办负责全面组织辖区煤矿“六大系统”的技术工作,包括立项、设计、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查。(二)安监局负责对辖区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及日常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三)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井工煤矿作业规程中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内容进行审核。(四)机电管理部负责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落实“六大系统”设备到货验收。(五)通风管理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完善。(六)工程管理部负责“六大系统”建设的工程开工、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组织协调工作。(七)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各井工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以及日常检查工作。(八)各井工煤矿在“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期间,要根据自身情况对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完成移交后,要按照各专业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负责“大流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第十条相关业务流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要求。(一)业务流程:“六大系统”立项、设计、审批建设→组织验收、移交→系统运行、维护→进行考核→根据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相关内容。(二)“六大系统”建设标准。(详见附件1)(三)管理维护1.矿井必须建立内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2.矿井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六大系统”和相关图纸资料。3.矿井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编制应急预案,科学确定避灾路线,每半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4.矿井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加强入井人员培训,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充分发挥六大系统”设施作用。5.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调试和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6.建立“六大系统”技术档案,准确记录各系统设计、安装、使用、检查、维护、配件更换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按各专业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标准附件: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标准神东煤炭集团井工煤矿安全紧急避险系统实施标准一、井工煤矿装备安全紧急避险系统标准(一)自救器1.现在全部入井人员必须佩戴有效时间30分钟以上的隔离式自救器。2.自救器管理继续执行公司和各矿原来规定。(二)移动式救生舱1.对所有掘进工作面,在滞后掘进头1000米范围内,依据最多人数班次,装备目前国内常态状况下体积小、重量轻、移动方便的可移动软体式救生舱。2.对所有采煤工作面,在两个安全出口向外1000米范围内,依据最多人数班次,装备目前国内常态状况下体积小、重量轻、移动方便的可移动软体式救生舱,但是对于3米以上采高工作面,根据顺槽断面积大的有利条件,也可考虑装备一个进口或国产的能容纳36人的可移动硬体式救生舱。3.每个矿井最多只能装备两种型号的可移动式救生舱,以利于培训全员学习和掌握可移动式救生舱使用和维护常规技术,以便在灾变时能够快速正确使用。4.各煤矿的安全管理办公室是救生舱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完好检查工作,督促装备单位做好移设维护保养工作。5.各煤矿在每年第四季度提报生产计划同时,一并提报救生舱新增装备、报损更换、日常维护等各项费用。(三)永久安全避险硐室1.永久安全避险硐室应选择在盘区大巷中部的合适位置上,一定要方便于本盘区内的全体人员在灾变时快速撤离的中转逃生或长期待救的固定地点。2.地面钻孔直通永久安全避险硐室,钻孔直径不小于405毫米,并要下套管。3.钻孔装备能够通风、通讯、供电、供水等保障室内人员可以长期待救的基本的生存条件,连接方式为快速插头。二、可移动式救生舱主要技术参数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救生舱应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的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中注明。2.救生舱的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3.救生舱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动力供应、生存保障等功能。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配套用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部件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等标识,配备外部指示灯。6.救生舱及内部设备应具有防腐蚀、防虫鼠啃咬等性能。7.救生舱应便于移动、运输、吊装、安装,适应煤矿井下环境条件。(二)结构和安全防护要求1.救生舱结构:有效容积(包括过渡舱和生存舱),应保证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1.0m3。观察窗宜设置在生存舱的适当位置,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应急逃生口,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借此逃生。应急逃生口面积应在0.25-0.3m2之间,并不宜在救生舱门同一侧。2.救生舱体应具有整体气密性,正常使用时舱内应能保持正压状态(舱内气压大于舱外气压),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节。3.软体救生舱舱体材料的阻燃、强度、耐磨、耐老化、耐高温等安全性能应符合相关规定,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4.救生舱应具有瞬间耐高温及持续耐高温能力,在额定防护时间内舱内温度不得大于35°C5.救生舱舱体强度要求:抗爆炸冲击性能,救生舱应具备可承受最大冲击波压力不低于1.0MPa。6.救生舱应具备快速起动能力,硬体救生舱起动时间不超过20s;软体救生舱起动时间不超过30s。7.救生舱应具备防倾覆等措施,保证在煤矿井下运输、安装后及使用时的舱体稳定性。8.救生舱应具备可移动性,明确安全、可靠移动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设备。(三)氧气供给保障系统1.救生舱应具备压风供氧、自备氧二级供氧保障体系,保障救生舱内人员呼吸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2.救生舱应具有与矿井压风系统的接口和压风系统供氧装置,可以在矿井压风系统未被破坏的情况下对舱内供氧。供氧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设施,保证压风供氧速率不低于每人2.5L/min,连续噪声不高于70dB(A),出口压力不高于0.2MPa。3.救生舱应具有自备氧供应系统,可采用压缩氧或化学氧供氧,并满足以下要求:以人均耗氧量0.4L/min计算,能够单独保证救生舱的额定保护时间。压缩氧供氧及化学氧供氧时氧气浓度应满足相关规定。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时,应当操作简便、快捷;流量计应方便读数,具备明显的调节指示;氧气瓶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化学氧供氧方式时,起动时间不超过1min,且供氧浓度符合要求;自动生氧罐应符合相关规定。4.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5倍。(四)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1.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保障舱内空气及有害气体浓度满足下表的规定。项目O2COCO2CH4温度湿度指标18.5%-23.0%≤24×10-61.0%≤1.0%33℃±2℃≤85%2.救生舱应具有内部空气循环系统,流量宜在20L/min以上。3.救生舱对CO2的吸收能力应不低于0.5L/min·人。4.救生舱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符合要求,并做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2%;药剂失效时应有明显的颜色指示。5.在外界电力供应中断或空调机组意外停转情况下能够满足舱内制冷除湿的需要。(五)环境监测系统1.救生舱应对舱内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显示,并超限报警,并应有对舱外环境监测功能。救生舱内、外环境监测系统宜独立运行。2.救生舱内环境监测的参数至少应包括CO、CO2、O2、CH4、温度和湿度;舱外环境监测参数至少应包括CO、O2、CH4、CO2、温度。3.救生舱内环境监测系统应设置超限报警点,环境参数超出规定值时自动声光报警。(六)通讯系统救生舱应具备与井下通讯网连接的接口及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的信息交流方法。(七)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1.救生舱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2.救生舱内应贮备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25%。3.救生舱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适应所处环境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八)动力保障系统1.救生舱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在失去外部供电的情况下救生舱内部电源能维持救生舱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且安全系数应符合规定。应有详细的能耗计算与动力保障设计。2.硬
本文标题:六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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