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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神华安〔2011〕514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相关单位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等。其他单位的职业危害主要指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等。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工会副主席、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管理部经理、规划发展部经理、总工办主任、科技中心主任、人力共享服务中心经理、职工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办公室要定期检查考核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各单位在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至少设一名专职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的单位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二)负责审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三)及时听取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宜,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四)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五)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六)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七)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八)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部门按期限解决。(九)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地方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总经理的职责(一)总经理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三)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六)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地方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七)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九条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一)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三)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四)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与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职业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六)经常组织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七)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推广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八)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九)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安全监察局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督促协调、监督落实。(二)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牵头组织对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四)负责牵头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等工作。(六)负责组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统计和申报管理工作。(七)对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工会工作部的职责(一)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二)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诉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负责评比表彰职业危害防治先进单位。(四)负责督促、指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五)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公司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六)配合安全监察局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对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病症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等工作。人力共享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二)工程管理部的职责1.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2.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三)生产管理部的职责1.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四)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噪声、振动职业危害的防治,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车辆尾气的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五)总工办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科技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六)通风管理部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主要负责防尘、防毒工作,指导编制防尘、防毒方面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规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项目计划的立项、过程监管工作。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八)神东职工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一)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认真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三)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负责本单位职工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工作。(六)组织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监督规程落实到位。(七)按公司规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监督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八)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九)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十)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十五条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第十六条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七条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八条各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第十九条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做1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1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各单位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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