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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两会”和春节期间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第100次常委会议的总体安排,为切实做好全国、全省“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于从即日起至3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以严格执法检查为手段,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为山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二、检查时间和范围时间:即日起至3月20日。突出全省“两会”期间(1月22日至31日)、春节期间(2月3日至20日)、全国“两会”期间(3月1日至3月20日)3个重点时段。范围:全省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三、检查重点内容重点检查各类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政府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八个落实”情况,即落实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责任、制度和组织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职业病防治责任情况。(一)煤矿重点检查内容:1.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煤矿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施工。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足额提取和使用。3.“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等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一般从业人员是否先培训合格后上岗。4.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5.停产停建煤矿是否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复产复建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行为。6.“六大系统”特别是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不到位、超人数入井行为。7.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和装备,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和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8.采掘接续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上级部门、企业是否向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指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9.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10.是否存在严重水患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要求开展防治水分区管理,可采区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11.六类高风险煤矿是否按照《山西省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方案》(晋安办发〔2018〕107号)开展自检自改和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是否主动采取停头停面、停产停建等措施。12.是否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事故隐患。(二)道路交通重点检查内容:1.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落实夜间管控规定、道路运输线路规定和重点路段限行规定行车情况;是否存在恶劣天气冒险出车、危险路段超速行车等情况。2.营运车辆驾驶员是否存在疲劳驾驶、超员、超载、逆向行驶、强超硬会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情况。3.“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和城市、城乡公交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车辆检查维护制度执行情况;行驶复杂路段的车辆,是否具备与该路段相适应的安全配备情况等。4.营运客车及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是否对驾驶员上岗前的安全意识及思想和身体状态把关,对不胜任的驾驶员,是否做到坚决不能上岗从业。5.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情况。6.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应用情况。是否对车辆运行动态和驾驶员操作行为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违章行为。7.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五不承运、五不出车”要求情况。8.对急弯陡坡、长大纵坡、临水临崖路段、高速公路团雾多发路段、连续隧道群、易积雪积冰路段、农村公路出村口、险桥险路桥隧结合路段以及设置在长大纵坡路段的收费站进行全面排查情况。9.文明交通文明出行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是否联合各方宣传力量,在“车、船、路、港、站”等开展文明出行宣传,倡导培育文明服务的行业风气和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三)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1.化工安全仪表系统专项整治完成情况。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制落实情况。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4.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存设施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5.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正常投入使用。6.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并正常使用。7.试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试生产方案是否经过专家论证。8.企业检维修作业,是否制定方案及应急预案,停产企业复工复产是否制定复产方案及应急预案。9.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出入库及流向登记台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仓库是否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库内拆箱情况。10.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居民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超范围存放、经营。(四)消防重点对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博物馆、文物古建筑和易燃易爆等场所开展检查。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2.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日常维护保养情况。4.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情况。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情况。同时,要深刻吸取2018年12月28日晋中市榆次区“咱家”养老院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要求,逐一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使用假冒伪劣电器设备等问题。(五)其他行业领域具体检查内容由省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四、检查阶段和组织方式(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1月16日)。各市、县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煤矿集中检查工作由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明确集中检查内容和标准,确定集中检查的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名单,做好集中检查安排部署工作。各市、省有关部门集中检查实施方案和安排部署情况,于1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办。(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贯穿集中检查全过程)。各类企业要按照要求对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部位安全风险隐患和每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彻底自查,做到“七查七看”:查工作部署,看是否按照要求对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查责任落实,看是否层层落实了责任和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查建章立制,看是否建立健全了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查履职尽责,看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工作岗位是否认真落实了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查隐患整改,看是否坚持事故隐患集团季查、厂矿月查、车间周查、班组日查制度,对本企业开展了全覆盖、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并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落实了整改措施;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并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了隐患。(三)集中检查阶段(贯穿集中检查全过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表检查。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政府组织对本级政府重点监管的企业实施抽查,其中:市级负责监管的煤矿、“两客一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养老机构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重点单位和市政府负责人挂牌的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对县级政府监管的企业要进行抽查,每个县(市、区)抽查企业不少于2-3家。县乡政府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2.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检查工作,对市县政府监管的企业要进行抽查检查,每个市检查企业不少于2-3家。省有关部门组织行业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各市、县行业部门安排部署和组织推动集中检查工作情况。(2)本行业领域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情况。(3)“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4)各县行业部门对所属企业全覆盖检查情况。(5)各市行业部门对所属企业抽查检查情况,对煤矿、“两客一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养老机构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重点单位和市政府负责人挂牌企业全覆盖检查情况。(6)集中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及组织整改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及执法查处情况。(7)本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情况。(8)按规定程序停产停工及复产复工情况。(9)其他需要抽查检查的情况。3.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一律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切实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4.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属地监管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严厉打非治违,对无证或证照不全、无资质施工、不按设计要求生产建设、未经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要停止生产经营建设,依法分类处置,并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检查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3月31日前将集中检查总结报送省政府安委办。省政府安委办将在省政府安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全省开展集中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是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集中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在全省形成强大声势、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检查责任,确保收到实效。(二)认真查改,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要亲自组织检查排查,对检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方案,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各类隐患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各级监管部门要采取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企业深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遵章守规意识,杜绝“三违”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三)严密措施,全面彻查整改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隐患问题整改的督办力度,对集中检查期间发现的所有隐患问题,要全部建立整改清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全部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并责令相关企业负责严盯死守,坚决防止发生事故;对已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要逐一复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方可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确保关闭取缔到位;对隐患屡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集中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在依法严厉查处的同时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四)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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