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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矿井和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06年版)第457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细则仅适用于井下中性点不直接接地114V及以下动力、照明、信号电网中的各类检漏保护装置,包括各类设备中具有漏电闭锁、漏电跳闸及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的保护单元(以下简称检漏保护装置)。第二条凡从事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的人员均应熟悉本细则。第三条对井下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各矿(井)必须设专人进行维护、检修和整定,并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检漏保护装置正常运行。第四条检漏保护装置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国标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的要求。检漏保护装置的电气性能必须经煤炭系统归口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第五条井下各变电所的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如无此种装置,必须装设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煤(岩)电钻、照明信号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保护装置。第六条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性能必须可靠,严禁任意拆除或停用。第七条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保护装置不单独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1140V的用10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660V的用10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380V的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5MΩ;127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2MΩ;42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0.5MΩ。
本文标题: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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