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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保障生产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技术科是采掘作业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第三条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技术科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第四条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技术科为主,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执行。第二章生产保障第五条工作程序(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科长、值班矿长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四)紧急重大事故,由现场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2第六条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生产例会。(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携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第七条材料设备计划供应运输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一)各连队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根据业务属性未提前向相关科室申请或报计划耽误生产的;(二)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或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八)未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或未按照指定地点卸料的;(九)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十)运料车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十一)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十二)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柱的;(十三)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3造成丢失的;(十四)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第八条调度指挥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与行管部门、集团公司、市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络,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跟踪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二)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跟踪落实、记录和反馈的;(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1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被安排处理事故的人员未按时间规定到达指定地点的;(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十二)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酒后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第九条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4交的规定(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调度室、安监科、安标办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三份,由生产技术科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生产技术科一份,自留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第三章采掘头面管理第十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连接采区大巷两顺槽绕道口以里至工作面;掘进头为连接采区大巷的绕道口以里至迎头。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尾之前,由生产技术科牵头,按本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回收退用的矿管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回收至指定地点(或仓库),交相关单位,并5按本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一)电器设备上井交机电科指定存放点。(二)大型材料包括轨道、钢管等上井交调度室指定存放点(三)支护材料包括锚杆(锚索)及其附件、网、梯子梁、棚、单体支柱等经生产技术科验收后上井交调度室。(四)坑木、坑代品等经生产技术科验收后上井交调度室。(五)其他材料设备按管理权限及回收标准回收。第十二条采煤面结束,由生产技术科牵头,机电科、调度室、采煤队等参与共同确认拆除、回收的设备材料等,需搬家单位搬家的与搬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需回收上井的回收至地面由相关单位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三条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采煤队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技术科审核,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在此期间若因各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按专项措施作业等现象,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一)设计不及时的;(二)材料计划不及时的;(三)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不及时的;(四)放顶眼施工延期的;(五)现场环境不能满足作业条件造成施工延期的;(六)其他不按专项会议安排及专项措施施工的。第十四条采掘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水文地质异常现象时,采掘队现场班组长、跟班队干、矿各级管理人员要及时按规定流程汇报调度室及业务科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工程》及相关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在安全无法保障时按避灾规定撤出人员;调度室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通知跟班矿领导到现场指挥6处理;通知相关业务科室下井查看水文地质异常情况,提供水文地质原始资料供技术人员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通知主管科室(生产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通知采掘队队长派人按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于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各有关人员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响应,如因人为因素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分析结果报矿安委会处理。第十五条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100元/处·次。(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四)排水点排水不及时造成巷道、设备被淹、人员过不去的;(五)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且不及时更换的;(六)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七)掘进工作面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八)遇地质构造、顶板破碎带等未按专项措施施工,造成巷道成形差、支护质量不达标的;(九)设备、开关、电缆上积存煤尘未清理、未擦干净的。第十六条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3)、金属材料、木料等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运输队各转载点人员负责监督实施,停机取下大块矸石一块奖100元/次,大块矸石随7采区皮带升井后对运输队各转载点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由此造成煤仓、筒仓、筛分设备堵卡现象的,计入运输队月度事故率考核。第十七条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涌出异常、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仍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2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第十九条新掘井巷工程的验收(一)新掘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现场情况通知安监科、地测科、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另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500~1000元,同时,生产技术科不得结算工资。(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由生产技术科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按200~500元/天罚款,并对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回收任何物料设备,经现场移交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五)参加巷道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8工程质量标准化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生产技术科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罚。第二十条井巷维修制度(一)生产技术科负责根据井下巷道支护现场实际情况,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二)生产技术科每月安排相关人员至少要对全矿井下主要大巷硐室等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三)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技术科牵头,调度室、安监科、地测科、通风科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生产技术科不得结算工资,并罚款100~500元。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科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工程量收尺一次,并督促相关单位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放线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四章生产准备管理第二十一条生产准备的责任范围(一)采煤队、掘进队1.掘进工作面的前期生产准备工作、正常情况下的生产准备工作及工作面结束后的回收工作由掘进队按批准的计划自己组织施工。92、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调试、拆除工作根据情况安排专业队伍施工或安排采煤队施工。安装移交后的生产准备工作由采煤队自己负责。(二)机电科:1.负责电器、设备的大、中检修工作。2.负责指导、监督对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3.负责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调试及拆除回收业务。4.负责大型材料、电缆、机电设备的计划管理工作。5.负责机电设备的入井检查。6.负责设备的验收入库工作。7.负责机电设备的安装指导工作。8.负责各种管路的安装指导工
本文标题:煤矿保障生产秩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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