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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安全法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铜川中心余争虎真理来自实践!欢迎加入“煤矿生产安全”目录第一部分有关背景介绍第二部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第四部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第五部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第一部分有关背景介绍《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1、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五、有关要求。。。。。。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第一部分背景介绍一、安全监管体系变化二、安全生产法第二部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第二部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一、部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部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部分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问题突出。部分煤矿企业假培训、不培训现象严重。二、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假培训、乱培训三、部分考核发证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要求:第二部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要求: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安全培训。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一、开展时间2018年9月至10月。二、监察对象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三、监察内容(一)安全培训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查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有关要求: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第三部分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第四部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二、工作安排(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二、工作安排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二查从业人员是否考核合格。三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四查安全培训档案是否造假。五查培训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六查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是否完善。二、工作安排(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强化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从严自查,加快整改。二、工作安排一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二是建立抽考制度,实施随机抽考。抽考煤矿比例不得少于本辖区内煤矿数量的20%或50处。对抽考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严格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告知煤矿企业或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专项监察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3号)要求,严肃认真地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工作。二、工作安排一是要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实际,落实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方案,结合企业自查内容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同时,要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时一并检查安全培训。二是发现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罚,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问题整改。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严格对标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立查立改,应改尽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煤矿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要在7月底前报送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自查并按期进行整改的问题,主管部门检查时可以不再予以处罚。三、有关要求(三)强化问责追责。各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对标检查,敢于严格执法,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工作不力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公开曝光,依法重处,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上限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四)及时报送信息。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三、有关要求(五)统筹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煤矿企业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谋划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安全知识培训,广泛开展技能训练和技能比武,大力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小改小革实用创新活动,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总结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地区、煤矿企业进行督导抽查,对培训工作不重视、组织培训不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矿长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抽考,对整治工作不力的部门负责人和煤矿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根据监督检查和抽考情况,通报一批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的煤矿企业和监督管理不力的部门,公布一批考核不合格、知识和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而调整岗位的煤矿矿长名单,淘汰一批培训质量差、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警告一批存在问题的国有企业培训单位,表扬一批安全培训工作好的煤矿企业及培训机构。第五部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1、为什么要进行修订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2、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突出依法行政。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3、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二是突出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三是提高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二是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解读3、修订的主要内容四是改进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新《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考核前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为此《规定》在保留每3年考核一次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经过培训方可参加考核的强制性要求。五是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六是强化了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工资1.5%—2.5%《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
本文标题:煤矿培训9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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