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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煤工作面煤锚支护巷道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煤工作面煤锚支护巷道(以下简称煤锚巷道)安全管理,实现掘采期间管理无缝衔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及回采期间煤锚支护巷道的安全管理。岩石(高岭土)工作面锚杆支护巷道管理参考执行本办法。二、管理职责第三条矿长是煤锚巷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统筹协调监测器具及相关材料的投入,负责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处理。第四条矿总工程师是煤锚巷道安全管理技术责任人,负责制定、批准矿压监测监控、重大安全隐患及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第五条采煤矿长负责煤锚巷道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煤锚巷道监测、维护及事故处置。第六条安监处长负责煤锚巷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巡查及隐患排查。第七条采煤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技术方案及措施会审,对矿压监测信息阅示、处理、分析、运用,组织业务培训。第八条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相关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查,指导并监督方案的现场落实;负责建立管理台帐,收集、分析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告反馈信息;负责对变形、破坏的巷道提出整2改处理初步意见。第九条采煤区队是回采期间煤锚巷道安全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煤锚巷道相关技术方案及措施的编制及现场落实;负责建立信息台帐,采集、分析观测数据,每天向生产技术部门报告反馈信息。综采安装、拆除期间煤锚巷道安全管理由采煤矿长指定具体单位负责。三、验收交接第十条煤锚巷道安全管理移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具体负责,在采煤工作面巷道工程移交时一并进行。第十一条煤锚巷道监测设施、仪器仪表移交标准按《淮北矿业锚杆支护技术规范》(淮矿生[2014]265号文)执行。现场测线、测点统一编号、标志醒目、挂牌管理。仪器仪表齐全完好、物帐对实,损坏或不全的,及时更换或增补。掘进施工单位负责将监测数据、分析资料、隐蔽工程等技术资料移交采煤区队,延续管理,存档备案。以上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四、技术管理第十二条采煤区队负责编制回采期间煤锚巷道监测技术方案,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安监、调度等部门集体会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第十三条煤锚巷道监测技术方案要根据围岩特性、地质构造、巷道状况等因素,压力显现、巷道变形、顶板离层异常时,及时汇报处理。由总工程师、采煤矿长负责。第十四条巷道压力、围岩变形量观测点一般30~50m设置一组,顶板破碎带、软岩段、淋水段及大断面硐室、交岔点等特殊地段布点不少于1处,且加密观测。两巷超前200m范围及特殊地段每天监测1次,200m以外范围每周监测不少于1次;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初步分析,并报矿技术部门备案,矿技术部门每周对监测数据系统分析,特殊情况随时分析,分析结果报总工程师、采煤矿长阅示。第十五条矿技术部门建立煤锚巷道监测管理台帐,结合监测分析结果,定期对监测技术方案进行评价,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监测方案;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对煤锚巷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总结。五、现场管理第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两巷采用煤锚支护的,超前管理必须使用超前支架,超前管理范围不得少于20m,超前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设计泵压的80%,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小于70KN/棵。由采煤矿长负责。第十七条超前管理50m范围及矿压显现明显地段,要采取防止锚杆(索)头崩脱伤人措施。由采煤矿长负责。第十八条实行煤锚巷道安全巡查制度,施工单位跟班人员班班巡查,生产技术部门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矿井每月巡查不4少于1次。矿井跟带班进面人员对煤锚巷道实时巡查,巡查结果填写在跟带班记录中,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巡查重点为巷道变形量、矿压显现、锚杆(索)有效性、围岩锚固可靠性以及仪器仪表、测点的设置等。第十九条煤锚巷道监测仪器仪表、监测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更换。由采煤矿长负责。第二十条矿安监、技术部门不定期对煤锚巷道监测数据进行动态抽查。第二十一条回采期间煤锚巷道管理严禁出现下列情形:一、随意在煤锚巷道巷帮刷扩、施工硐室;二、使用支护锚杆(索)进行重物起吊作业;三、巷道断面收缩超过30%或小于6m2;四、巷道折帮、漏顶造成支护失效的。六、问责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开展回采期间煤锚巷道安全管理或工作开展不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因管理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责任人2000~5000元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本文标题:采煤工作面煤锚支护巷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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