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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1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三条煤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负责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煤炭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煤炭标准化工作,开展煤炭标准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主要产煤国之间煤炭标准互认。3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负责煤炭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定其在煤炭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二)依据法定职责,对煤炭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或管理,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指导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组织制定煤炭标准体系,撰写煤炭标准化发展规划;(五)负责对在煤炭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六)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煤炭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七)指导和监督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制定煤炭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八)负责煤炭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学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技术委员会4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进行煤炭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并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征集、评估、申报本行业、本领域的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技术审查和报批;(三)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四)组织、指导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指导煤炭领域内相应团体标准化工作;(六)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八条煤炭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作好业务指导工作。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组织管理。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表;(二)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年度标准立项计划;(三)组织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外文版的翻5译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标准咨询解答、标准实施的跟踪及评估和技术服务;(五)承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制定国家标准要求的,制定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煤炭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煤炭行业标准;鼓励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备案。第十条煤炭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煤炭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6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第十二条煤炭行业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汇总确定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第十三条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设施、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不得生产、建设、经营、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十四条煤炭领域相关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时,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主要作业岗位、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第十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煤炭行业标准的解释,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由相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标委会出具解释意见。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煤炭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第十七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煤炭领域标准,应纳入相关科技奖励范围。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条件的煤炭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申报。7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煤炭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一)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二)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四)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五)应急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炭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第十九条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相关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费用不得影响标准内容的公正性。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1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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