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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使用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函字[2003]第40号2003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为依法规范和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保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科学、公正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1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统称“一书一签”)上,标注本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和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鉴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的任务,而难以承担为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提供免费应急咨询服务,其号码不应标注在“一书一签”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实施意见》关于在“一书一签”上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的要求。只有委托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方可在“一书一签”上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请将本通知告知各有关单位。
本文标题:关于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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