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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十六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和改善安全与生产技术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规定,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第一条生产矿井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第二条生产矿井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第三条生产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第四条“三下”压煤的开采设计方案,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试采。试采和正常开采的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第五条矿井停产检修、停风、停电要编制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六条雨季三防计划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根据矿井灾害因素,编制矿井停风、停电、发生水害、火灾、瓦斯(煤尘)事故和抢险预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并要全面落实抢险组织机构、人员、物资储备、应急措施和撤出人员的线路标志等。第八条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92第九条采区设计前,必须报批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方案(采区变更设计、采区优化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技术部门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编制采区设计,并将采区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矿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系统优化工程项目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编报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系统优化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根据矿压观测资料和围岩分类结果,编制支护设计,确定合理的支护方式。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承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二条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煤层第一个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三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等安全管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1、需报省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2、需报县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相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4、不属1、2、3条规定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施工。
本文标题:16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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