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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运行[2009]2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华能伊敏煤电公司:2005年以来,为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煤炭生产监管,我委印发了《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全国选聘了首批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专家,组建了专家库,建立了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有力促进了全国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目前,首批专家的聘用期限已满。为继续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我委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决定开展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选聘工作。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第二批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对推荐的每位专家要组织填写推荐表,并附一篇专家本人近期撰写的煤炭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于2009年3月20日前集中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同时提供推荐表电子版)。联系人:王旭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电话(传真):010-68505558,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附:一、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二、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推荐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附件一: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第一条为发挥煤炭生产技术专家智慧,支持政府加强煤炭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监管专家咨询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根据煤炭生产监管需要,面向全国聘任煤炭生产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并负责聘任专家的日常管理。第三条聘任专家由各省(区、市)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负责选拨推荐。第四条聘任专家的对象为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在职工程技术人员。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的专家中,基层煤矿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应低于80%。第五条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推荐专家,应兼顾矿区分布,兼顾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和环保等专业配置,平均每个专业2~3人。有露天煤矿的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应推荐2~3名露天开采专家。第六条聘任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三)熟悉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四)煤矿企业人员具有高级(含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具有5年以上煤炭生产监管工作经历,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五)服从外出承担审查监管任务调遣,遵守纪律,能合作共事;(六)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井下检查工作。第七条聘任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向本机关(单位)和所管辖煤矿企业布置选拔推荐专家工作;(二)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研究选拔提出本机关(单位)的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各煤矿企业按照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填写专家推荐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三)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对各煤矿企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经济运行调节局;(四)经济运行调节局对经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和中央煤炭企业审查推荐的人选进行终审;(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定的人选颁发聘书,通知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中央煤炭企业和专家所在单位,并予以公布。第八条专家聘任期为四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同意、经济运行调节局审查考核,可以续聘。第九条聘任专家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审查活动,对作出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三)了解本地区煤矿依法生产情况,每年向经济运行局提交不少于一篇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四)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执行任务时的自身安全;(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执行任务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第十条聘任专家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具有以下权利:(一)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三)向煤炭生产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提出依法查处建议;(四)参加煤炭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获得有关资料。第十一条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监管部门根据监管任务,按照专业配置合理、交通便利等原则,从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二)监管部门通知聘任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专家单位应予支持。专家接通知后,按时抵达执行任务地点;(三)聘任专家在规定时间完成监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任务;(四)聘任专家完成任务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第十二条聘任专家被派遣执行任务期间,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或咨询费。经费从行政执法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聘任专家执行派遣任务、参加专家会议和培训,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第十三条聘任专家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济运行调节局可解除聘任,并通知本人和所在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第十四条聘任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三)擅自以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四)每年年底前未按规定向经济运行调节局提交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的。以上行为造成他人或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附件二: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推荐表一、个人基本情况2寸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学位现从事专业职务职称专业技术特长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手机号码工作单位行政办公室电话工作单位行政办公室传真二、从事煤炭生产技术或环保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职称、职务三、主要工作业绩及获奖情况项目名称及完成时间在项目中的作用获奖情况四、审查意见(一)煤矿企业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二)省级煤炭生产监管部门或中央煤炭企业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审查意见(盖章)年月日注:另附两张2寸彩色身份证照片
本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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