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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8年12月28日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序号产品名称禁止使用原因禁止使用范围、期限替代产品或工艺1JDB电动机综合保护器采用分立元件制造,没有保护状态指示、无保护参数调节(模拟式调节)功能、抗干扰性能差,且模拟式调节的保护参数整定值与被保护电动机额定电流值不容易匹配新设备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数字式电机综合保护器2防爆特殊型矿灯本身不能完全满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较低;在瓦斯超限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441条规定: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自发布之日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立即禁止使用矿用本安型矿灯3使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通过转换触头调整串入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无灭弧装置,触头更换频繁,运行时消耗大量能量。其中,8吨以上此类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之中自发布之日起禁止新选用、采购,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采用变频或直流斩波调速电机车等序号产品名称禁止使用原因禁止使用范围、期限替代产品或工艺4使用电阻调速的架线式工矿电机车通过调整电阻阻值进行调速,消耗大量能量。其中,7吨以上(含7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已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之中自发布之日起禁止新选用、采购,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采用变频或直流斩波调速电机车等5排气标准在国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技术落后,环保性差,尾气中有害气体严重超标,对井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378条规定:井下使用的矿用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禁止新选用、采购,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排放标准达到国Ш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防爆柴油机机等62缸及以下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配置简单,安全性能低,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事故自发布之日起禁止新选用、采购,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4缸及以上排放标准达到国Ш及以上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等序号产品名称禁止使用原因禁止使用范围、期限替代产品或工艺7无轨胶轮车工作制动使用的干式制动器制动力稳定性差,在不同路面上变化大,造成制动的可靠性较低;散热性差,易产生热量积聚,潜存失爆隐患。《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392条规定:井下无轨胶轮车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湿式制动器8架空乘人装置用蜗轮蜗杆减速器对材质要求和润滑要求高,发热量大,一旦润滑不满足要求,会对齿面造成严重损伤,存在潜在的事故隐患。实际使用中也曾多次发生事故运输距离超过1000m或驱动功率大于55kW的新架空乘人装置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上述条件下的在用设备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齿轮减速器,使用变频驱动、液压驱动的架空乘人装置等9架空乘人装置用铸造抱索器铸造工艺潜存气孔、粘砂、夹砂等缺陷,同时由于抱索器形状不规则,无法采用现有的射线、超声探伤及表面磁粉探伤等手段进行检查,潜存较大事故隐患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锻造或锻压抱索器等序号产品名称禁止使用原因禁止使用范围、期限替代产品或工艺10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由于自身结构限制,存在制动力矩小、带绳跑和放飞车等潜在安全隐患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JTP型提升绞车等11煤矿井下输送瓦斯用玻璃钢管材本身较脆、抗冲击性能较差,潜存较大事故隐患。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明确规定煤矿井下瓦斯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钢管、复合管等12辅助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及其配套电气设备设置在井下,存在事故隐患;管理不善时,易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且通风能力有限;突发紧急情况下抗灾能力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58条明确规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序号产品名称禁止使用原因禁止使用范围、期限替代产品或工艺1315kg/m及以下钢轨强度较低,承重、限制车辆运行方向等的能力较差,在列车重复荷载作用下冲击振动较大,潜存较大脱轨、颠覆事故风险。《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380条明确规定: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8kg/m及以上钢轨14吊罐式凿井法事先要完成精度较高的绳眼,随着深度增加,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工作面易集聚有害气体,粉尘和淋水较大,工作条件差。《煤矿安全规程(2016)》删除了该项方法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反井钻机钻井法等15木垛盘支护凿井法劳动强度大,掘进速度慢、工效低、耗材高,易发生瓦斯积聚和坠井事故。《煤矿安全规程(2016)》删除了该项方自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反井钻机钻井法等法16采用滑移、悬移支架放顶煤工艺支护稳定性差,易发生倒架、伤人事故自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综放液压支架放顶煤工艺等备注:“替代产品及工艺”列举的技术装备和工艺仅为推荐使用。
本文标题: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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