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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专项规划管理办法通知附: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五章报批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七章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由国务院审批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第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原则上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特殊领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立项第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编制。第六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规划编制必要性、规划期、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等。第七条工作方案是国家级专项规划立项的依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第三章起草第八条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九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第四章衔接和论证第十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的发展方针、目标、重点任务要与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相关规划之间对发展趋势的判断、需求预测、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要相互衔接。第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应送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的,还应送相关部门进行衔接。有关部门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衔接意见。第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第十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第五章报批第十四条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二)论证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第六章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第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第七章实施第二十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第二十一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第二十二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第二十四条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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