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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济能字20197号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济宁市能源局文件济能字〔2019〕7号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及《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量化评定细则》的通知各集团公司,各煤矿:为切实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市能源局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了《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及《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量化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细化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济宁市能源局2019年2月28日-2-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第一条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一是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二是被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方可恢复生产;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规定,矿井采掘接续紧张必须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四是矿井全年产量禁止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或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五是严格控制采区、工作面人员数量,禁止超过核定人数组织生产;六是禁止超层越界组织开采;七是禁止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第二条必须明确矿长安全第一责任。矿长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必须符合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要求,并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二是必须熟悉本矿的基本矿情、各大系统和重点隐患;三是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和审核;四是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五是每周至少主持召开一次-3-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带队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在案;六是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亲自组织召开相关会议;七是严格落实值班、带班制度,严格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八是严格贯彻实施上级煤矿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和文件。第三条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是必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齐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和各科室、工区管理人员,配齐专业技术人员,理顺安全管理体制。二是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进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及时书面告知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第四条必须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一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区队负责人、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个岗位的责任范围及其考核标准;二是各项责任制应以企业文件贯彻落实至每名员工;三是固定岗点岗位责任制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做到-4-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月对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五是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中的权重,安全考核权重不低于30%。第五条必须全面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在矿公告栏进行公示,岗位工配齐安全风险告知卡;二是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探查,综合各类技术手段,查清致灾因素,并聘请专家深入分析研判;三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体系,班组每班、区队每天、专业每旬、矿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隐患整改信息;五是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备案、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管;六是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估结果向从业人员告知,重大隐患、重要事项全矿通报;七是科学谨慎整治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制定完善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应聘请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现场由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实施。第六条必须规范作业规程编审流程。一是从事作业规程编制的人员,必须至少具有本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助理工-5-程师以上职称或主管技术员以上职务,熟悉作业流程和现场;二是作业规程中要对安全注意事项、操作步骤、技术参数标准和人员施工站位进行明确说明,参数选取必须保留相应的计算过程;三是编制作业规程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要优先选用远距离操控的设备,确保人员始终处于危险可能涉及区域之外;四是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五是强化作业规程的审查。煤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召开规程审查会,必要时要聘请有关专家,形成审查意见,并留取审查会相关影音资料,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六是在审查规程时,各级矿审查人员要详细签署审查意见,重要工程项目作业规程由上级集团公司组织审查;七是要将作业规程宣贯到每一名参与施工的人员,同时对作业人员出试题考核,并将考核试卷存档备查。第七条必须加强施工过程行为管控。一是严格按照规程组织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作业规程未明确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的,现场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逐级汇报,待施工方案确定后方可组织施工,严禁擅自自行处理,如遇有不立即处理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二是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单元操作流程。每班施工前或临时性零星工程作业前,各班组长或具体作业负责人,要在结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定,认真手工填写工作单元流程操作票,并向每位参与施工人员宣读,并征求参与施工人-6-员意见,完善流程操作票内容,禁止无票作业;三是重点工程施工时,副总以上带班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必须靠岗到位,监督现场施工。上级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到现场监督指导,并在施工现场签字确认。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培训效果。一是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必须包括学员登记表、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和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二是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三是煤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是煤矿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五是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必须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核算;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7-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是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频率和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四是按照有关要求,在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用于安全防护设施、检测仪表、应急救援器材、安全监控、安全检测评价、特种设备检测等费用;五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技术;六是积极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七是加大在人员培训、聘请专家等安全智力保障方面投入资金。第十条必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是制定本单位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二是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成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三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四是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撤人规定。凡是出现橙色以上预警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或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50毫米,应立即停产撤人;五是矿井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处理火区、反风演习等工作必须有矿山救护队参加。第十一条禁止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不得存在以下-8-情形:一是煤矿不及时、准确填绘反映实际情况图纸的;二是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形成普查报告的;三是煤矿隐瞒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是煤矿不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格的;五是重要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六是煤矿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第十二条禁止开拓布局不合理组织生产。一是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不得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区布置不得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二是在采煤工作面范围不得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三是矿井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禁止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四是禁止以掘代采、巷采、开采保安煤柱。第十三条禁止违反规定外包井下工程。一是禁止将煤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禁止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三是加强对劳务输入施工人员的素质审核。劳务输入施工人员入矿前,煤矿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作业资格证和健康状况等逐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考试,经考核合格方可发放进矿作业许可;四是强化对劳务输入人员-9-的管理。劳务输入人员必须纳入本单位职工管理,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未经煤矿审查、批准,禁止调整劳务输入人员。第十四条禁止通防管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通风系统不可靠。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二是瓦斯防治不到位。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排放瓦斯的;不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加强矿井瓦斯管理的;三是粉尘防治不到位。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制定或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四是防灭火不到位。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的。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10-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第十五条禁止水害防治不到位组织生产。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要求做好防治水工作的;二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建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三是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四是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五是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矿井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区域进行
本文标题:济能字20197号关于印发加强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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