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1附件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煤矿安全准入..............................4第三章煤矿安全主体责任..........................7第四章煤矿安全国家监察.........................19第五章煤矿安全地方监管.........................22第六章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6第七章法律责任.................................32第八章附则.....................................4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矿安全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理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第四条【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五条【企业负责】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办矿、依法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管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七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煤矿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3务。第八条【国家监察】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实施国家监察,并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地方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工会依法组织煤矿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依法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第十二条【社会化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健全社会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评定等制度。煤矿安全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其机构出具的报告终身负责。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条例和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科技进步】国家鼓励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装备设施、监测监控、智能装备和智能无人开采的研究、推广、应用以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与煤炭产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深度融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第十五条【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表彰和奖励制度。第十六条【联合惩戒】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煤矿安全准入第十七条【建设准入】煤矿投产前,煤矿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炭资源的还应设置相应的专门防治管理机构;(三)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书;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有关煤矿安全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六)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配备救护装备;(七)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第十八条【安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申请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容易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第十九条【人员准入】煤矿矿长应当具备煤矿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具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经历,取得矿长资格证。煤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的煤矿技术管理经验。第二十条【设备准入】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煤矿井下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与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6第二十一条【资质准入】煤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管理咨询等煤矿安全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二十二条【设计】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第二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同意后实施;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安全标准,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一)矿井开采地质条件、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冲击地压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二)开拓方式、开采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三)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五)露天煤矿最终边帮角(边坡角)、开采工艺、初始拉沟位置及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六)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7工的。第二十四条【联合试运转】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开展综合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综合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管监察。第三章煤矿安全主体责任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续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煤矿安全的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有关煤矿安全的行业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年度汇总确定并向社会公开。8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理念、目标、责任制、承诺、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质量达标等要素在内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保证安全生产。煤矿应当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并持续保持,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不得生产。第二十八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煤矿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质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第二十九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杜绝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9(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七)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八)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条【主要技术负责人职责】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应为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二)组织制定副总工程师、煤矿业务部门及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三)组织编制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组织制定煤矿重大灾害治理计划、方案和技术措施;(四)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五)组织制定煤矿作业规程、煤矿重大灾害专项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六)参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履行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有关煤矿安全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职10责。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煤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按职责组织落实;(二)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四)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五)组织或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8163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