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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部门规章251规程执行说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程执行说明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2.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3.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4.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第二编地质保障5.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6.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7.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8.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9.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第二章开采10.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11.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12.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13.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14.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15.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16.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17.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18.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19.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20.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21.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22.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23.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24.第一百七十八条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25.第一百八十四条低浓度瓦斯的利用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6.第一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27.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28.第二百零一条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29.第二百零六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0.第二百零九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3331.第二百一十条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32.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33.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冲击地压相关术语34.第二百二十八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35.第二百三十一条冲击地压矿井巷道与采掘布置36.第二百四十四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加强支护措施第六章防灭火37.第二百五十九条防灭火高分子材料38.第二百六十条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与综合防灭火措施39.第二百六十一条自然发火监测40.第二百六十五条自然发火征兆第七章防治水41.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42.第二百八十五条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43.第二百九十八条水淹区域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确定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4944.第三百三十条地面雷管发放套间的要求45.第三百四十七条爆破作业“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46.第三百五十条数码雷管及其使用规定说明47.第三百五十二条反向起爆48.第三百五十三条10m以上深孔预裂爆破的安全技术要求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49.第三百七十六条高瓦斯矿井机车选用要求50.第三百八十一条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要求51.第三百八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专项设计52.第三百八十四条普通轨斜井人车53.第三百九十一条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的设置制动装置54.第三百九十二条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55.第三百九十六条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56.第四百条提升装置检查部位57.第四百零七条过卷和过放距离的量取方法58.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59.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永久伸长率的计算方法60.第四百二十三条提升钢丝绳的松绳和错向运行保护61.第四百二十五条并联冗余回油通道62.第四百三十一条自动灭火装置63.第四百三十三条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第十章电气6764.第四百三十八条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要求65.第四百四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爆炸性环境66.第四百四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的安全措施67.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7068.第四百九十三条传感器“允许误差”的含义第四编露天煤矿7169.第五百二十八条露天煤矿爆破“三联系制”70.第五百六十四条露天煤矿矿用卡车可靠性检验71.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条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72.第六百二十条露天采场内配电线路停送电的作业要求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7473.第六百四十一条煤矿粉尘监测的方法第六编应急救援7674.第六百七十六条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第一编总则1.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2.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规程条文】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3.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规程条文】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执行说明】(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内容。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范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2.《计划》的贯彻执行:(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4.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规程条文】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第二编地质保障5.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规程条文】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6.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规程条文】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
本文标题:部门规章251规程执行说明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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