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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知识解读吴燕2013年8月目录一、中国招投标发展历史二、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2.1招标准备2.2招标公告2.3组织资格审查2.4编制发售招标文件2.5招标控制价备案2.6组建评标委员会2.7开标2.8评标2.9中标2.10签订合同三、建设工程招投标流程图四、投诉与处理五、投标人的串通与投标招标投标发展历史①第一阶段为1980年至1989年,为试行推广阶段一、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历史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等城市推出了建设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商议”“评定”选择工程承包单位。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制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招标投标试点。1982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是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部分工程采用国际招标的水电建设工程(此项目最终由一家日本大成公司以8460万元中标,据说造价节省50%)。通过这次招标,大幅度地降低了工程造价,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发展。1983年,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并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这就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出台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发展历史②第二阶段为1990年至1996年,为全面执行阶段•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历史进入20世纪90年代,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法和制度。建设部于1992年12月底正式印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大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94年6月,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明确了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发展历史③第三阶段为1997年至1999年,为规范操作阶段•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历史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1997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全国施行,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地位。1998年8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工作管理,结束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各自为政,执法监察不力等状况。招标投标发展历史④第四阶段2000年至现在,为法制管理阶段•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历史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全国施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为此,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工作开始全国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二、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2.1招标准备2.1.1、招投标原则2.1.2、必须招投标项目2.1.3、招标条件2.1.4、招投标形式2.1.5、招标组织形式2.1.6、招标准备注意事项2.1招标准备2.1.1、招投标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至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2.1招标准备(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的优劣。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2.1招标准备(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所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擅自放弃中标项目。2.1招标准备二、必须招投标项目(1)项目范围(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根据《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项目性质);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资金来源);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④《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令第3号)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范围。2.1招标准备(2)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改委令第3号)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2.1招标准备(3)我市招标规模标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3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招标投标。其中市区范围内(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的必须进市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投标。吴兴区、南浔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可以操作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交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交易,以及其它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湖政办发〔2013〕30号)。2.1招标准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含150万元人民币)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13年6月1日湖州市市级部门限额以下工程发包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70号)。2.1招标准备三、招标条件《招投标法》第9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30号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新建项目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一致。2.1招标准备四、招投标形式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我国在建筑领域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广泛的招标方式,被称为“议标”或“直接发包”,是发包人和承包商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目的的一种方式。2.1招标准备(1)适用邀请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1招标准备(2)适用不招标的项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2.1招标准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
本文标题:招标投标知识(招标代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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