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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的设计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要求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特别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停车库设计。扩建或改建的停车库设计可参照执行。1.0.3停车库配置的停车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该设备现行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1.0.4停车库的设计必须安全可靠,方便高效,并符合城市规划、交通、消防和环保以及停车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1.0.5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1.0.6停车库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机械式停车库(场)mechanicalparkinggarage(lot)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场)。2.0.2地下机械停车库undergroundmechanicalparkinggarage库内地坪面低于库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停车库净高一般的机械式停车库。2.0.3独立机械式停车库independentmechanicalparkinggarage单独设置的不依附于别的建筑物的机械式停车库。2.0.4附建机械式停车库dependentmechanicalparkinggarage附建于建筑物或包含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式停车库。2.0.5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parkingsystem利用机械方法,将车辆作垂直、横向、纵向搬运,达到存放和取出车辆目的所使用的集机、电、仪一体化的全套设备。2.0.6停车位parkingplace停车库(停车设备)中车辆最终停放的位置。2.0.7转台turntable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2.0.8车辆升降机vehiclelift依靠升降机械,改变车辆停放高度的机械设备。3一般规定3.0.1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3.0.2停车库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建库地点的交通环境情况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3.0.3停车库及其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所需停车位数量、交通和环境情况、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空间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和设计。3.0.4停车设备的类别见附录A3.0.5常用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轮廓尺寸和质量见表3.0.53.0.6停车库宜配置1/4或以上机械式停车位总数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以上的停车设备。3.0.7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均应符合表3.0.7的规定3.0.8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均不应大于2h。3.0.9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库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方便性。4建筑和结构4.1建筑设计4.1.1停车库的建筑应按照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进行设计。典型车库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见附录B。4.1.2根据停车设备的类别和停车库的规模,应备置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4.1.3停车库的出入口和人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出入口门洞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5.0.5条的规定,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3设置在停车设备周围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m,净空高度应大于1.8m。4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5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有车道(人)的停车库额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1)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2)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个。4.1.4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停车库的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但其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不燃烧体。4.1.5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4.1.6停车库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4.1.7停车库内的装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墙面和平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2内墙面宜采用防潮、防霉材料。3变形缝的表面装饰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4.1.8停车库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强度大、易清洁、易冲洗的不燃烧体材料。2应具有耐磨、耐水、耐油和防滑的功能。3地坪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有相应的排水系统。4.0.9停车库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2当屋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材料时,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底部,不必高出屋面。4.1.10停车库内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下的停车设备地坑,应将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延伸至地坑底板。4.1.11停车库内管道(线)穿越楼板、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袭紧密填实。4.1.12停车库的内墙面和柱角宜采取防止车辆碰撞的保护措施。4.2结构设计4.2.1停车库的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结构设计规范在静、活荷载及地震作用下对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变形和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等各项内容的规定。4.2.2独立停车库高层结构物的高宽比,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大于4:1,钢结构不宜大于6.5:1。4.2.3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脱开时,应作为独立结构,按相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4.2.4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主体结构联结时,必须采取防止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建筑物产生各种不利影响的措施。预埋件的设置、连接节点的设计不许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交通设计5.0.1停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及其总平面布置应不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相关规定。5.0.2停车库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距离:1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1)距城市主、次干路或基地出入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0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5m。2)距城市支路或基地入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8m。2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15个及以下时,距城市道路或基出入口: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8m。5.0.3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影响到基地内主要道路的车辆正常通行,后退内部主要道路:小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8m。5.0.4当停车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正常进、出停车库时应设置转台。5.0.5停车库的出入口、内部通道、最小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坡道纵坡等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4.4节规定。5.0.6停车库出入口处及其内部通道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标明出入****通组织、内部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停车位、车辆限高以及交通标志与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6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6.1停车设备的设置6.1.1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设在操作人员能监视人、车出入的位置。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监视装置时,可不受此限制。6.1.2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或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自动门应由联锁机构控制,在门处于开启状态时,相关设备不应动作。6.1.3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停车设备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距离。6.1.4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的升降井道,其顶部及底部宜留有合适的空间,留空尺寸的数值应不和停车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6.2报警装置6.2.1停车设备应设置车辆外轮廓尺寸检测装置。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启动。6.2.2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6.3保护装置6.3.1停车设备的升降机构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还应配备缓冲器。6.3.2应在停车设备的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和停车库内的相应地点设置非自复式紧急停机按钮。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按下紧急停机按钮,相关的全部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6.4警示装置6.4.1停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警示装置7.1.9停车库内应设置供设备保养和维修用的局部照明安全插座。7.1.10有车道(人)的停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蓄电池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7.2通风和排烟7.2.1停车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7.2.2对于有人员出入和停留的地下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唤起次数不应小于6次/h。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成。7.2.3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有车道的停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相关规定。排烟系统可与通风系统合用。7.2.4平时无人值班的机房,根据需要,应安装能使室温保持在40℃以下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7.2.5停车库的控制室和管理办公室宜设置空调设备。7.3排水7.3.1停车库应具备充分的排水能力,防止库内、地坑和道路积水。7.3.2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应避开停车设备。7.4消防设施7.4.1停车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确保每个停车位都受到保护。7.4.3停车场可采用移动灭火设施。7.4.4停车场数量为50个及以下的无车道出入口的独立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7.4.5地下停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7.4.6无车道(人)或停车位数量为150个及以上的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5管理设施7.5.1停车库应设置对外直线电话。并设置对内扩音设备和移动通信设备。7.5.2停车库宜在出入口、转台、车辆升降机以及停车位等处设置自动监视设备。7.5.3公共停车库应设置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通道管理系统和时租(或月租)收费管理系统等,并宜配备可使用公共交通卡的电子收费设备。7.5.4公共停车库应设置与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和传输处理设备,将本停车库的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公共停车库安装的停车诱导系统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的规定。7.6服务标志7.6.1停车库的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符合规定的停车库识别标志、停车规则、适停车辆外轮廓尺寸和质量的限制规定等各种服务标志。7.6.2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7.6.3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引导标志、提示标志和安全标志。7.6.4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救援用紧急电话标志。附录A停车设备的类别A.0.1常用停车设备的类别有:1升降横移类停车位为两层或多层,有若干层的同层置车板可左右横向移位,通过升降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2垂直循环类通过传动机械,驱使以垂直方式排列的各置车板作连续环形运动。车辆出入口位于停车设备最下面的称为下出入口式;位于中间部分的称为中出入口式;位于最上面的称为上出入口式。可为封闭式高塔或敞开式低塔。3垂直升降类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辆升降机以立体方式组成的高层停车设备。通过搬运机械将车辆或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横向或纵向地从车辆升降机搬运至停车位。停车位分横置式、纵置式和圆周式三种。4简易升降类停车位为两层或三层,通过升降机构或俯仰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或倾斜角度,供车辆出入。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A.0.2其他类别的停车设备有:1水平循环类各置车板以两列或多列方式水平排列,并循环移动
本文标题: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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