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教育下篇第一、二单元
认罪服法教育学员们,从这节课开始我们进入了《认罪悔罪教育》课本下篇的学习,通过学习了上篇“认罪”,中篇“悔罪”,相信很多学员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在思想上能够认罪、悔罪。我希望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使大家的思想能够进一步得到提高,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实现赎罪。首先跟大家讲一个概念—赎罪。赎罪是指服刑人员认真学习、努力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等形式的弥补罪过行动。赎罪是认罪和悔罪的最终要求,也是认罪和悔罪的直观体现。一名服刑人员认罪悔罪的思想需要靠他实实在在的行动来验证,而赎罪就是最好的验证方式。赎罪能够洗涤自己心灵的愧疚,给被害人以弥补,同时为社会的和谐作出一份贡献。第一单元积极服刑改造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强化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懂得服刑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教学重点:1.强化服刑意识;2.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第一节端正思想,承担责任强化服刑意识调整自我角色明确服刑意识树立责任意识诚实接受改造(一)调整自我角色角色这个词是我们看电影、看戏常听说的,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角色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概念。角色说明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角色是多种多样的。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可以扮演多种角色,而且角色在一个人身上也是不断变换着的。如到工厂上班,就扮演了工人的角色,回到家里和孩子在一起就扮演了父亲或母亲的角色。一个人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就必须履行该角色的责任、义务并遵守应有的行为规范。当环境和条件改变,角色也会随之变化。如果一个人认清自己的角色及其变化,将有助于正确认识自身地位、权利、义务、行为规范与行为间的关系,促使其在不同情况下采取正确的行为方式,保持个人行为与社会环境相适应。从自由公民的身份转化为服刑人员的身份,角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需要服刑人员适时转换角色,调整行为方式,以应有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心理角色调整过程的快慢除了与人的个性、心理特点有关外,还与每个人是否能够主动地调节心理状态有关。“这是什么地方?你是什么人?你来这里干什么?”简单的三句话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对服刑人员来说它意味着身份的改变,即已经由自由人转变为服刑人员,必须按照服刑人员的规则来为人做事。有些人虽然口头上承认是服刑人员,但心里不愿承认;有些人身在监狱可心在社会,地位变了心态没变。这就难免使自己陷入痛苦的心理矛盾之中,出现焦虑、孤独、烦躁的情绪。因此,服刑人员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心理角色的转换,从思想上、心理上坦然承认自己的服刑人员身份,并按照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这是迈好改造第一步的关键,也是人监初期服刑人员调适不良心态的重要方法。那么如何正确调整自我角色呢?首先,应当正视现实,明确身份,摆正位置。监狱是改造人的场所,对服刑人员来说改造是头等大事。为尽快实现角色转换,可以采取自我暗示的方法。比如在心中默语:我现在就是一名服刑人员,因为我无法改变,所以唯一能够做到的是:改变自己,适应它,接受它。其次,要认罪守法,知罪悔过。犯了罪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不要怨天尤人,不应记恨社会。服刑初期就必须深刻反省,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从中找出教训。认罪是悔罪的前提,要经常思考自己的罪行给党和国家、社会、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给家庭、亲人带来的痛苦;因此,要更加坚定改造信心,争取早日重新做人。(二)明确服刑意义每名服刑人员自人监服刑第一天起,就应该对刑期和服刑有一个良好的认识。德国思想家歌德在《散文语录》中说:“第一粒纽扣没扣准,整件衣服的纽扣就无法扣好。”万事开头难,作为服刑人员必须开好这个“头”,起好这个“步”,为今后的改造打下坚实的基础。刑期,指犯罪分子已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并根据查清的犯罪事实,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严格遵守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作出刑罚时间的判决。刑期有长有短,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刑期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指人民法院判决以后,犯罪分子将从看守所来到监狱,开始人生中这一段不寻常的改造生活。服刑为了什么?这是所有服刑人员进入监狱都必须深刻反思的问题,只有端正了正确的思想认识,才可能进行行动上的积极服刑改造。有人认为,“犯罪了,自己倒霉才被抓来服刑改造”;有人认为,“服刑就是惩罚,惩罚期结束了,也就刑满释放了”;还有人认为,“服刑就是好好学习,努力劳动,争取考核成绩优秀,在领导警官面前表现良好”……这些错误或片面的认识,都没有真正触及服刑改造的实质。第一种说法体现的是“犯罪倒霉论”,也就是指在偶然中遭到了被抓的灾祸。这种想法容易使人放纵,忘乎所以,盲目行事,酿成恶果,从而再次走向犯罪。所以有人把这种“倒霉心理”比喻为错误的“助产婆”和催化剂。犯罪是必然要受到惩罚的,即使暂时没有受到刑罚的处罚或者罪不至于服刑改造,那也会受到舆论或者良心等其他方式的惩罚。因此,服刑改造是服刑人员的必然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偶然。惩罚,“倒霉论”不但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第二种看法就涉及监狱的功能问题了。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了监狱的惩罚和改造功能的关系。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也是我国刑罚的根本性质所在。监狱不是为惩罚而惩罚,而是把惩罚与改造紧密地结合起来,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服刑不是指被动接受惩罚,刑满也不等于改造的完成。从这层意义上说,刑满不等于新生,不触及灵魂的改造不是真正的改造。第三种看法体现的是“功利改造”思想。我国监狱为了给服刑人员创造公平竞争的改造环境,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评估,然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依法给予服刑人员奖励或处罚。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争取优异的表现是对的,但是要记住,考核评估只是一个过程,它不应该是服刑改造的最终目的。服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自我思想境界的净化,做合格的守法公民。另外,考核评估的内容又分为思想改造考核和劳动改造考核两个方面。思想改造主要考察下述因素:(1)是否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2)是否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警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3)是否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4)是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劳动改造主要考察以下因素:(1)是否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2)是否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3)物质消耗是否超过规定指标,是否注重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4)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清洁卫生。从这些考核的规定可以看出,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思想和行动的统一,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仅有行动表现不是真正的认罪悔罪。那些在行动上看似认罪悔罪者,在思想上由于没有彻底解决认罪悔罪的问题,他的劣根就像种子一样,一旦有适当的气候、环境就会生长,只要恶性膨胀到一定程度,就会不可遏制地生长,严重者很有可能再度入狱。总之,服刑是服刑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是为了灵魂的改造,被动的惩罚和自我的改造都是实现灵魂改造的手段。(三)树立责任意识做人就必须履行应负的责任,服刑人员只有牢固树立了责任意识,才能够正确地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同违规和抗改的行为作斗争。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也指“由于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它反映了道德、法律、职业和人的良心要求,有时与义务同义。人们在社会群体中生活,总是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中的一部分与责任密切相关。这当中有些准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另一些则是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存在的,如公交让座,敬业奉献等。服刑人员对国家、社会、团体、他人甚至自己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这构成了各种各样的责任关系,带有某种强制性。没有履行责任,会产生内疚、不安、痛苦和自责的情绪体验。1.刑事法律责任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即刑事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违宪承担违宪责任。显然,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是刑事法律责任,即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往,对于刑事犯罪行为,我们实行的是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因此,在传统刑事政策中刑罚是预防和制裁的必要手段,那么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需监禁的则是积极服刑改造。但是,在和谐社会环境中,传统惩罚性的刑事措施并不能化解被害人、犯罪人之间的矛盾,社会和谐的目的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于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开始在刑罚之外探寻更有意义的替代措施,如此便借鉴和吸收了西方的“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是指由犯罪分子、被害人、社区成员代表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话和协商,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其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以犯罪分子主动进行真诚悔过、道歉、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向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积极的、负责的行为,获得社会成员的谅解与接纳,使之重新融人社会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处理方式,其目的在于:(1)犯罪分子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2)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3)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4)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人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恢复性司法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实施,也可以在犯罪分子服刑中或服刑后进行。因此,服刑人员不仅仅只是有承担刑罚惩罚的刑事责任,更多的应该是尽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无论是物质方面的还是精神方面的,以寻求被害人的理解,恢复破坏的社会关系。案例:4月底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的钟某,将自己的劳动所得2100元寄给了案件被害人。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后,钟某真诚地说:“我的行为给受害人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现在能用劳动所得做出一点赔偿,我心中的歉疚舒缓了一些!”钟某是在2005年8月与他人发生争执,打电话纠集多名朋友,手持刀具,将冯某等4人砍成重伤和轻伤后现场被抓获的。2006年,钟某因故意伤害罪入狱服刑改造,还被判处民事赔偿56000多元。因为当时钟某没有赔偿能力,所以这56000多元冯某等4人根本没有拿到手。入狱服刑后,因为佛山监狱开展自觉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补偿的恢复性行刑活动,鼓励服刑人员动员亲属或利用自己劳动改造获得的劳动所得,履行民事赔偿、补偿被害人或主动缴纳罚金,钟某就从劳动所得中拿出一部分,通过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寄给了案件被害人。截至目前,他已赔偿4名被害人近万元。2.服刑责任一个人对所犯的罪错应当有赎罪思想和行为。赎罪是指抵消所犯罪过的意思。服刑人员悔恨犯罪行为不能停留于口头上的悔恨,而要通过实际行动的表现来减轻内心的罪恶感。履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四种法定义务,是《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服刑责任。3.家庭社会责任犯罪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因为责任感的缺失,在入狱以前没有认真想过自己为人子女、为人父母、为人丈夫或妻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责任。然而,锒铛入狱以后却还得到父母、子女、妻子或丈夫、政府、社会的关爱。服刑人员程某在他的《悔罪书》中写下了这么一段话:“此时,我悔,憎恨自己身为国家干部,放弃了党员的原则;为了个人利益,知法犯法.选择了犯罪的不归路。我恨,憎恨自己身为长子,不但不能在父母年过古稀之际为他们尽孝,反而还让他们为自己牵肠挂肚,蒙受耻辱;作为丈夫,不但不能在寒冷的冬日给妻子温暖与呵护,反而把家庭的重担全部压在了她不堪重负的肩上,让她在漫长的黑夜里承受孤独与等待;作为父亲,不但不能为自己的女儿遮风挡雨,给她应有的父爱,反而为了她
本文标题:服刑人员认罪悔罪教育下篇第一、二单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4946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