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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定期核对与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第二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三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第四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第五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第六条:存管银行可对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七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第八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第九条: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十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渔券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第十一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报告表”。第十二条: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信息为准确、真实、完整,不故意隐瞒或虚报。泊头市天纶商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月25日
本文标题:单用途预付卡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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