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09.7.29)]
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技术资料档案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对竣工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后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编制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归档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项目管理处、承包商、监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档案收集、编制标准,符合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组卷和移交规定。负责向业主、接管运营单位移交竣工资料时,必须符合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工程交(竣)工技术资料档案质量目标:项目齐全、数据真实有效。第四条工程交(竣)工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目标:自工程交工之日起两个月内,承包商完成竣工资料归档、移交工作。第五条本资料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的过程管理、和竣工归档移交管理。第二章工程资料管理体系第六条公司实行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形成过程中的系统化管理。公司设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管理处负责其管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第三章总工程师办公室工程资料管理内容和职责第八条依据《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和修改《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负责对项目管理处、各参建监理单位、承包商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及组织竣工资料移交的管理工作。第十条由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对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施工过程中,针对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对各标段工程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配合集团公司向北京市城建档案馆、集团公司和有关接管运营单位办理工程技术资料和档案移交工作。第四章项目管理处工程资料管理内容和职责第十一条依据《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负责本项目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应设置固定人员负责开展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工作计划,对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处、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体系,按履约要求检查监理单位、承包商资料工作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专职资料管理人员的设立和持证上岗情况。第十四条承包商的工程项目单位、分部、分项划分,由总监办负责审批,项目管理处负责备案。第十五条负责对各参建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第十六条通过抽查承包商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检查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情况。第十七条抽查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分项工程验收时,应同步抽查该分项工程的技术资料档案的编制情况,编制不齐全应责成监理单位不得通过项目验收。除特殊情况,须报项目管理处审批外,不应支付此项工程款。第十八条工程交(竣)工时,总监办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交(竣)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项目管理处提请验收,项目管理处在工程项目进行交(竣)工初步验收时,同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监理单位、承包商交(竣)工资料,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不能按时提交工程交(竣)工资料的监理单位、承包商,项目管理处应暂停结算支付,直至提交的交(竣)工资料符合要求为止。第十九条配合总工办完成本工程项目档案移交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商工程档案移交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工办负责解释。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对竣工进行检查验收和日后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为提高工程资料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归档及时,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参建的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并按该管理办法,开展和实施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必须能够证明工程质量,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效文件。第四条各参建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的组卷规定,向业主、城建档案馆、接管运营单位移交竣工资料时,必须符合各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第五条管理目标:自工程交工之日起两个月内,承包商必须完成竣工资料归档、移交工作;工程竣工资料质量目标:项目齐全、数据真实有效。各参建承包商、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必须满足申报市、部级优质工程的要求。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资料过程管理、竣工过程管理及竣工资料归档移交管理。第二章项目管理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第七条项目管理处是工程竣工资料验收单位,依据《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制定本项目工程资料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第八条项目管理处负责对各参建监理单位、承包商的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验收及组织竣工资料移交工作。第九条项目管理处技术部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开展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并制定资料管理工作计划,对监理单位、承包商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针对监理单位对各标段工程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验收项目,总监办不能予以验收,项目管理处不予此项工程款的支付;不能按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的承包商,项目处将暂停竣工结算支付,直至竣工资料提交并符合要求为止。所辖合同段有未按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的总监办也将暂停竣工资料结算支付,直至所辖合同段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要求为止。第三章承包商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一条承包商必须按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及业主补充的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承包商总工程师是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总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资料工作管理体系,设立专职资料管理人员并参加全过程施工资料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四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将工程资料形成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管理措施编入其中,作为指导、管理、检查资料管理工作的依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五条针对项目处制定的阶段性计划,结合施工进度的安排,制定相应的重点检查措施及工作计划。第十六条按照项目处的有关要求,将本施工段的工程项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附录A的规定进行划分,并上报总监办审批。第十七条制定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厂检验及见证取样工作计划及管理措施;制定阶段性工程资料形成后的收集、整理、存档的工作计划。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保证分项工程验收时,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齐全。第四章监理单位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九条总监办对承包商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及有效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保证责任。总监办应采取和制定有效措施,使承包商的工程资料符合国家监督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第二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同时需设置专职人员具体实施对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办公室的各专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中,必须明确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责任及具体工作要求;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将所管辖标段的内业资料情况汇总到总监办的监理日志中;总监办将内业资料整体情况写入周汇报文件及监理月报中,上报项目管理处。第二十一条总监办应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培训,采取各种方式使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施工规程、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资料管理的规定,提高监理人员内业管理水平,资料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监理人员应重视资料管理工作,必须对经手审核的工程资料负责,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工程资料中不得存在违反施工规范、违反验评标准及违反资料管理规定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总监办对承包商的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监督把关并贯穿施工全过程,通过分项工程验收对资料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凡分项工程资料不全的,不得予以验收。监理人员在审核资料时签字必须工整、清晰,不得草书。第二十四条总监办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审核记录(见附表)。初审合格的工程资料方可向项目管理处提请验收。第五章工程资料的移交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后,承包商尽快将所缺欠的资料(如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商砼的出厂合格证及强度报告单、构件、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等)整理齐全。第二十六条监理办对承包商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复审记录(见附表)。第二十七条竣工资料经审核、复审无误后,由项目管理处资料管理人员进行核查验收;并出具监理单位的审核记录,没有审核记录的,项目处拒绝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承包商应完成全部竣工资料的编制、组卷工作,在项目处的组织下完成竣工资料移交工作,填写移交档案总目录(见附表)、并办理移交手续。凭档案资料移交证书办理工程结算。第六章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办法第二十九条工程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的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各种程序责任者的签章手续必须齐全。第三十条交工单位工程的确定。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附录A的规定,同时满足申报优质工程的需要,竣工资料应以交工单位工程为单位进行编制。第三十一条交工单位工程划分如下:1、道路工程包括:主路、匝道、被交路、人行步道、涵洞以及与道路有关的附属设施。如挡墙、排水沟护坡等。(注:挡墙、地下连续墙等工程是道路工程的附属工程,如设计部门独立出图时,承包商应按交工单位工程资料编制要求编制该项工程竣工资料)2、桥梁工程:主路桥、辅路桥、匝道桥、跨线(河)桥等均为独立的单位工程。3、排水工程;4、泵站为独立单位工程;5、附属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6、铁路箱涵为独立单位工程;7、路面工程(按主路、匝道、其它地方路)列为单位工程,桥梁的油面工程列到主路内;8、上水、电力、电信、燃气、水力等项工程的竣工资料应按照专业管线单位的管理要求进行编制。第三十二条工程技术资料编制执行的标准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道路、桥梁、通道、道路附属设施、过路管涵,交通标志,护栏、护网、照明等项均执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铁路箱涵顶进工程执行《铁路箱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排水管线工程、排水泵站采用《北京市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13—2004]。房建工程参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隧道工程资料编制办法由公司另行编制。其它专业管线如上水、电信、电力、燃气、水力等采用相应专业部门要求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技术资料所使用的表格:本编制办法规定竣工资料使用的表格为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办法(2005年5月)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规定的表格,应严格按照该规程中的要求进行填写。第三十三条关于工程名称的确定:为了保证竣工资料的工程名称能够统一,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例如:(科技档案封面)1、国道主干线北京绕城公路(六环路)良乡至黄村1#K0+000~K3+000道路工程施工文件(1)(总结、施组…)2、国道主干线北京绕城公路(六环路)良乡至黄村1#标×××桥(桥名)桩号(半个桥的要写起止桩号)第三十四条对施工技术资料中原件、复写件、复印件的要求1、施工技术资料具有法律凭证作用,必须使用原件,如有特殊原因不是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盖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2、工程资料的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工程资料应采用打印的形式并手工签字。3、工程档案应为原件,采用耐久性强、韧力大的纸张。它的编制和填写必须适应档案微缩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4、复印件要求文字、数字清楚、印章清晰,有效文件在页面的位置要恰当,页面干净、齐整。第三十五条文件材料的材质与规格1、文字材料幅面与材质幅面尺寸一般为A4(297×210mm),采用宜延年保存
本文标题: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办法(09.7.29)]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003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