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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刘海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四部委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要内容主要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四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五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第六章鉴定责任第七章附则附录共计46条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的在鉴定中的职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行管部门:审批抄送上报备案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和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明确鉴定的对象鉴定指标:涌出强度、涌出规模、涌出形式和煤层瓦斯参数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取消低瓦斯矿井的概念提高瓦斯管理的意识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三)为新增条款,目的是强化突出矿井鉴定和管理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存在高瓦斯工作面的矿井直接定为高瓦斯矿井,取消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概念。没有采面生产的在建、改扩建、整合等矿井,不用(一)和(四)指标。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没有采面生产的在建、改扩建、整合等矿井,不用(一)和(四)指标。鉴定为瓦斯矿井而设计为高瓦斯矿井的在建、技改和整合矿井,建议按高瓦斯矿管理和建设。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一条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非突出矿井)。鉴定周期延长,减少鉴定工作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但要掌握相关参数。突出矿井不得改变等级。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二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它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三条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二)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四)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的。对可能影响矿井瓦斯涌出强度、规模和危险性的矿井应该重新鉴定。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四条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情况之一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可能与实际不符,平时检查时,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随时可以按照第九条认定高瓦斯矿井,解决等级的动态改变、鉴定不准或虚假鉴定情况。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五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条件,和《防突规定》一致,但要求先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十六条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七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突出矿井(煤层),或半年内完成鉴定,否则直接定为突出矿井。突出事故认定的可不鉴定,直接定。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八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鉴定机构承担。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九条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用于鉴定的设备应有要求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应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鉴定矿井与鉴定机构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鉴定合同、提供的资料、鉴定周期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瓦斯鉴定资质,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鉴定责任:谁鉴定谁负责鉴定档案和原始资料应是对鉴定单位(包括鉴定机构和从事鉴定的煤炭企业)的要求,而不是矿井。资质专用,不得分包和转包鉴定工作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二条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基本要求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三条鉴定报告应有被鉴定矿井名称、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等;同时还应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应当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对鉴定报告的要求,涉及法律责任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四条对有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经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鉴定报告,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鉴定程序、方法等进行审查。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五条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对行管部门的要求:公开信息、电子档案。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出于安全管理考虑,强调动态变更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再受2年的限制。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第二十八条鉴定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鉴定组织鉴定条件(时间、生产、测定)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组织条件鉴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仪器准备条件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保证其准确性,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生产条件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矿井实际产量达到该区域正常产量的60%以上的条件。●时间条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一般选在7、8、9三月的较多)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每班测三次,即“三个三”。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三十条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并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在同一时间段选定生产正常时间进行测定。测点选择和测定时间选择。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关键指标的计算对象。第三章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测定数据的整理和记录●基础测定数据整理与记录测定区域瓦斯涌出量取鉴定月中3天测值最大一天的平均量。瓦斯抽放量取月平均值,而不是当天测值,包括地面和井下的量,移动式排放至回风的量不计。抽排绝+=qqqniiiiiniiCQCQnqnq11)(10011进进回回排排表A.1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基础数据表矿井年月测点名称气体名称旬别日期第一班第二班第三班第四班日平均风排量/m3/min抽采瓦斯量/m3/min涌出总量/m3/min月工作天数/d月产煤量/t说明风量/m3/min浓度(%)涌出量/m3/min风量/m3/min浓度(%)涌出量/m3/
本文标题:3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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