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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刑法律战国中期李悝《法经》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秦国商鞅变法律者均布也律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说文解字》古代的法广义的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应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代的法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宪法法律(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2、由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3、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4、由部委和省级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宪法》全国人大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法律可以分为三类: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专项法律《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相关法律《刑法》《煤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8.1.1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技术依据)。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吊塔、电焊、电工、装载机等等)化工安全操作规程(动火、罐内作业、装卸等等)《安全生产法》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签署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共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9条)第五章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0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第七章附则(3条)安全生产法整体架构(共七章114条)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立法宗旨、安全生产方针(一)1个宗旨(二)1个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安全生产方针之金字塔模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先熟悉并掌握自然灾害、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因素预先分析并发现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和区域预先采取并实施隐患防治措施预先制定并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强调安全突出安全优先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图:亚伯拉罕·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第五层自我实现的需要第四层尊重需要第三层社交需要第二层安全需要第一层生理需要希望自己成为所期望的人物,发挥潜能,追求成功。考虑名誉、地位这些身外之物人人都希望平平安安,否则就会产生威胁感和恐惧感。这两个层次是基本需求。社会交往,寻求友谊要吃,要喝,要睡觉;任何社会普通人都是大多数,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会长期忽视普通人的基本需求,所以,“安全第一”能够超越意识形态,超越政治利益,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公理。怎样理解预防为主——扁鹊三兄弟的故事长兄治未病——预防二兄治小病——处理隐患扁鹊治大病——事故处理,不使事故扩大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海因里希法则------1:29:300:N•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多起事故隐患。•启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海因里希法则1.怎么贯彻落实?1、强化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党政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全员培训•4、坚持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井下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带班,现场指挥安全生产。•5、坚决杜绝“三违”“三违”及其危害“三违”猛于虎也!!!“三违”:1、违章指挥2、违章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的危害居多年来的统计,生产安全事故有90%以上属于“三违”造成的。“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忌,也是几十年来一直努力根除的目标。尤其是化工企业具有特殊危险性和污染,对三违的整治更应严之又严。否则一旦造成事故,轻者个人痛苦、企业损失;重者将付出生命的代价和家庭的破碎,不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给国家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反“三违”的有关规定(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者,有关部门有权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相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三违”人员,有权给予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职工有权提出安全建议。(4)对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以及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5)《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煤矿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安全措施技术审批制度6、安全隐患排查制度7、工伤保险制度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煤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1、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2、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3、不良作业环境的管理。4、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2006年6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赋予煤矿井下职工以下10项权利: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国家七部委赋予煤矿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下井。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应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45条)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46条)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撤离权:(47条)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44条、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的权利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矿山安全法》•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法,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共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炭法》它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011年7月1日修改施行的《煤炭法》1、此次修改是为了与保险法对接,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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