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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毕节市安监局上报煤矿企业接替采区手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作者:佚名发布日期:2013年06月06日15:34来源:本网讯浏览次数:547文章字号:小中大毕节市安监局:你局上报的《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接替采区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毕市安监〔2013〕73号)已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矿井在开采方案设计文本中已对接替采区进行叙述,图纸已对接替采区开拓巷道进行设计的,不再对接替采区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但矿井在进行接替采区建设前,必须编制接替采区设计,并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查批复,同时将审查批复的设计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矿井开采方案设计文本和图纸未提及接替采区或即使提及但接替采区与现有系统无关联而独立建设系统的,必须编制接替采区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按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请针对煤矿具体情况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乡镇煤矿均按上述处置意见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6月4日
本文标题:关于对毕节市安监局上报煤矿企业接替采区手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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