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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及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进一步规范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的编制和管理,指导生产实践,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特编制本办法。1.2作业规程的编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提高采煤工作面单产和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提高工效,降低材料成本消耗。1.3作业规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煤矿技术操作规程》、《回采操作规程》、《巷道掘进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1.4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作业规程编制和管理的责任制度。21.5作业规程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做好编制、审批、贯彻、复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1.6作业规程审批完成后,由矿(公司)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签字后实施。1.7各单位生产技术部(科)要对作业规程文本统一编号,将每份作业规程建档登记,并在工作面开工前7天内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安监局各2份备案。1.8作业规程审批完成后由矿(公司)生产技术部(科)将文本和电子文档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修改,一般应保存3年以上(采煤工作面结束后1年以上,掘进服务巷道报废后1年以上)。1.9在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执行情况总结,送矿(公司)生产技术部(科),连同作业规程和修改补充措施(包括)电子版一并存档。1.10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进行贯彻学习,否则,严禁开工。1.11采、掘队队长是作业规程执行的第一责任者,分管矿长对作业规程执行负监督检查责任。1.12各矿(公司)要把作业规程编制及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生产过程中现场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的,3要责令及时整改;作业规程内容不能满足现场需要的,要责令补充、修改;对违反作业规程施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查处。1.13各矿(公司)每年度要组织一次作业规程检查、评比活动,总结经验,提高规程的编审质量。集团公司每2—3年组织一次作业规程检查评比活动。1.13各矿(公司)要积极推广使用作业规程计算机编制和信息化管理,实现作业规程网络管理。2作业规程编制及审批2.1作业规程编制2.1.1每一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2.1.2作业规程的编制由生产井区或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负责。2.1.3作业规程编制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推广使用计算机编制和管理。2.1.4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工作面等设计)文件、资料;(2)由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包括4水文地质)及物探资料;(3)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矿压观测、瓦斯等级和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等资料;(4)由通风部门提供的通风资料;(5)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6)《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等;(7)国家、省、集团公司有关安全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2.1.5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1)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2)经过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及综合柱状图;(3)地质部门提前一个月提出所掘巷道的地质报告说明书及平面、剖面图、顶底板岩性柱状描述、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水文、瓦斯、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4)掘进各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5)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煤尘管理制度、瓦斯检查和管理制度、放炮管理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度、顶板管理制度等;(6)临近采区或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5(7)生产技术部门提供的施工地点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2.1.6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一般应具备下列图纸:(1)巷道布置平面图,剖面图;(2)地层综合柱状图;(3)地质平面图,剖面图;(4)巷道开口大样图;(5)巷道支护断面图、平面图;(6)临时支护平面图,剖面图;(7)掘进机截割顺序图;(8)设备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9)炮眼布置正视图、侧视图、俯视图,装药结构示意图和爆破说明书;(10)通风系统图(注明设计、审核、批准);(11)运输系统、排水系统、防尘系统示意图;(12)抽放瓦斯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布置示意图;(13)避灾路线示意图(分别注明水、火、瓦斯灾害路线)。2.1.7下列掘进巷道和工程必须编写作业规程(1)开拓大巷的正巷、副巷;6(2)采区准备巷;(3)回采工作面的顺槽、切巷;(4)设计长度超过200米的其它巷道;(5)矿井煤仓、主要峒室。2.1.8符合下列情况的巷道或工程可以共同编写一本规程:(1)开拓大巷正巷、副巷的距离不超过50m时;(2)采区上(下)山正、副巷的距离不超过50m时;(3)回采工作面有瓦斯尾巷时,工作面回风顺槽与瓦斯尾巷、切巷;(4)回采工作面无瓦斯尾巷时,工作面进风顺槽、回风顺槽与切巷;(5)其它相距不超过50m的两条巷道,并且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基本相同时;(6)同一条巷道由不同单位施工时,可以用一本规程,但是各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贯彻学习。2.1.9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规定。2.1.10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作业规程编制后,应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72.1.11《煤矿安全规程》中明文要求在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回采操作规程》、《掘进操作规程》、上级文件中已明确规定的,且又属于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只需在作业规程中标明该条文的条、款号,在学习作业规程时一并贯彻;未明确规定的,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2.1.12采用对拉、顺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视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规定相关内容。2.1.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相关的技术参数、施工工艺和施工要求。2.2作业规程审批2.2.1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2.2.2作业规程编制完成后,由井区主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报生产技术部(科),由生产技术科主任工程师审阅,最后报矿(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集体会审。2.2.3作业规程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及生产、8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计划、煤质、供应、人力资源、生产井区、生产队组等部门相关技术负责人及规程编制者参加。2.2.4作业规程会审后,要将会审意见填写在会审表中,并由参加会审人员本人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签署意见。2.2.5作业规程会审时提出的修改意见,规程编制人员或队组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在规程后附页说明。2.2.6作业规程会审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在5条及以上,或与规程原稿矛盾时,或会审人员认为规程不合格时,必须重新编制,重新审批。2.2.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在开工前15天审批完毕,开工前10天印制完毕。3作业规程的管理3.1作业规程贯彻学习3.1.1采、掘工作面开采前7日内,生产井区、生产队组及生产、安监、通风、机电等相关部门人员必须进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3.1.2作业规程贯彻学习,要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93.1.3生产队组作业规程的贯彻由队长负责组织人员,生产队组工程技术人员或生产技术部(科)相关技术人员负责贯彻学习;其他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主任工程师负责贯彻学习。3.1.4作业规程贯彻学习时,同时要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巷道掘进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文,以及国家、省、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制度。3.1.5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后,由各单位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规程考试,内容为作业规程主要部分,试卷要规范,评分标准明确,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操作。考试试卷要保存完整,不得涂改。3.1.6参加作业规程学习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本工作面作业。考试成绩要登记在作业规程考试记录表上,并由学习者本人签字(签章无效)。3.1.7生产队组应进行规程贯彻学习、考试人员,因病、事假缺席,在其上岗工作前,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单独对其进行贯彻学习,并进行考试签字。否则,不得安排其从事本工作面作业。3.1.8采、掘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重新进行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并由本人签字:(1)采、掘工作面停产超过一个月的;10(2)采、掘队到别的工作面过渡生产,间隔时间超过一个月又重新回到本工作面生产的;(3)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的;(4)作业规程内容修改的;(5)采、掘工作面更换生产队组的(同时要进行规程考试)。3.2作业规程执行3.2.1作业规程的执行由生产队组队长和跟班队长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组织施工。3.2.2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作业规程和措施不符合客观条件、不具有可操作性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向工程技术人员反映,提出修改要求和意见。3.2.3矿(公司)安监处(部)对作业规程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作业规程进行生产的,有权停止其作业。3.2.4矿(公司)分管领导、生产技术部(科)、生产井区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提出修改意见。113.3作业规程复查3.3.1作业规程每月由矿(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负责统一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补充,将复查意见附到规程后面。3.3.2作业规程复查由矿生产技术部(科)负责组织,生产、地测、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参加;如需要相关部门参加的,由生产技术部(科)负责通知。3.3.3作业规程复查要提出复查意见,并由参加复查人员本人签字。3.3.4作业规程复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生产技术部(科)和生产队组各保留一份。3.3.5作业规程在复查时,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在5条及以上,或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与原规程有矛盾时,或审查认为规程不合格时,该作业规程必须重新编写,重新审查。3.4作业规程复学3.4.1作业规程复学由生产队组或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其他单位由所在单位主任工程师组织。3.4.2作业规程复学要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并由参加人员本人签字。123.5作业规程补充修改3.5.1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对作业规程进行补充修改:(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的;(2)现场采用的采煤工艺与规程内容不符的;(3)采煤工作面以及进、回风巷加强支护及超前支护方式、支护强度进行变更的;(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影响跳采的;(5)采煤工作面变更停采线的;(6)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7)《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内容的。3.5.2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采煤工作面遇底板松软、过地质构造、过老空、过煤柱、过空巷、过冒顶区、整巷,以及托伪顶开采的;(2)采煤工作面初采、末采的;(3)采煤工作面进行安装、拆除的;(4)采煤工作面因地质构造或其他因素影响需缩短、延长的;(5)采煤工作面处理较大面积冒顶的;13(6)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7)《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3.5.3掘进工作面遇下列情况和工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
本文标题:规程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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