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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行政处罚执法依据采煤作业20、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地面检查有关资料,并与井下对照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停产整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21、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有关资料与井下现场对照检查有此行为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22、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有关资料与井下现场对照检查有此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23、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有关资料与井下现场对照检查有此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24、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地面检查有关资料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5、坚持开展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兑现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班评估工作地面检查有关资料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6、开展工作面地质预报工作,每月至少有一次预报,并有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地面检查有关资料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7、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每月进行规程复查。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地面检查有关资料,并与井下对照检查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28、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地面检查有关资料,并与井下对照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停产《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29、⑴工作面上下机头处坚持正确使用好4对8梁或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支护,支柱初撑力:φ100mm≥90KN,φ80mm≥60KN。⑵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超前支护20m范围内必须用金属支柱和铰接梁(或长钢梁)加强支护。⑶上、下顺槽自工作面煤壁超前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高度不低于1.6m,有0.7m宽人行道。⑷超前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井下现场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本文标题:山东省新泰市煤矿现场安全监察表采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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