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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责任人检查结果(一)证照条件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3.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宄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矿委领导班子通安部部长综合调度室主任7.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各部(室)、连队负责人8.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编制指南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矿委领导班子各部(室)、连队负责人矿委领导班子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矿委领导班子各部(室)、连队负责人同“会诊”内容(三)《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同“会诊”内容(三)《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同“会诊”内容(三)《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4.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整标准,参照《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指南》,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落实。(二)机构人员(三)责任落实(四)管理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会诊”表一、安全管理单元(注:文字加黑部分为重点检查内容,下同)(五)灾害防治9.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矿委领导班子、各部(室)、连队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10.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1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七)安全投入13.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安全副矿长通安部部长资产财务部部长(八)工伤保险1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8条人力资源部部长资产财务部部长(九)生产组织15.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五假五超”生产建设行为,所有煤矿必须撤除回风井轨道、绞车等设备设施,严防风井出煤。认真落实煤矿交接班制度,煤矿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其他人员等待上一班作业人员出井后在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煤矿停产期间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落实副科级以上干部专盯措施和巡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限制供电和停供火工品,防止煤矿擅自恢复检修、生产和建设。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等检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采掘工作面新开口和密闭的启封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严禁布置非法采掘工作面生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矿委领导班子各部(室)、连队负责人16.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1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18.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19.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检查结果通安部部长责任人安全副矿长人力资源部部长通安部部长检查依据同“会诊”内容(三)《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检查内容检查项目(六)安全培训(十)事故防范整改二、开拓开采单元(一)矿井地质(二)图档检查21.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必须标注保安煤柱、防水煤柱、积水线、探水线、停采线、采止线位置,必须标绘出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积水量,在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必须将采掘生产计划、采掘工作面开工、密闭启封以及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资料,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生产技术部部长(四)开拓布置23.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25.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26.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27.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机采队队长检查结果责任人生产技术部部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瓦斯室主任防突队队长通风队队长机电管理部部长检查依据同“会诊”内容(四)《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同“会诊”内容(二)(五)《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检查内容20.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22.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24.煤矿必须优化生产布局,保证开采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正常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少于3〜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1年以上)、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4〜6月)以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抽采达标煤量(可采期不少于回采煤量的可采期)“四量”平衡。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五)矿井接续(六)安全出口检查项目(三)开采范围28.—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30.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严禁采用“剃头”开采。31.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生产技术部部长33.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技术部部长34.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生产技术部部长35.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生产技术部部长37.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生产技术部部长38.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机采队队长39.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机采队队长掘进队队长机运队队长40.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生产技术部部长41.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对所有密闭作出标记,及时填绘上图,严禁假密闭和图实不符。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通风队队长42.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生产技术部部长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责任人责任人同“会诊”内容(二)《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同“会诊”内容(五)《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同“会诊”内容(二)《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检查内容29.—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1个采区、1个回采工作面、2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提高煤矿集约化生产程度。32.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36.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检查内容(十)作业规程(十一)制度措施检查项目检查项目(七)采区布置(八)采煤方法(九)专项设计44.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通风队队长45.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水系统后,方可回采。46.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47.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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