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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0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5]26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请材料的受理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6—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特此通告。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7—二○○五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章)申请情况: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发证机关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意见受理□退回□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法人代表姓名:签字:日期:印章:—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说明: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联系电话:(010)66154547传真:(010)661545472、申请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3、申请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4、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签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9—一、单位情况申请单位法人名称(中文):(章)法人名称(英文):住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镇街号邮编:注册资金(百万):固定资产投资(百万):资金组成: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手机:联系人: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手机:领导人员(人)高工(人)工程师(人)技术人员(人)操作工(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点地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镇街号邮编:联系人: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手机:重新申请原因(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设施建设日期:设施运行日期:—10—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四、厂房面积:单位m2总面积仓库填埋场焚烧厂预处理厂综合利用厂车库绿化面积五、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11—六、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可附页)编号废物名称废物类别数量废物来源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主要危害物质及其比例危险特性物理、化学性质—12—七、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1、预处理工艺流程—13—2、主要设备(可附页)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处理的废物名称和类别—14—八、危险废物处置工艺1、处置工艺流程—15—2、主要设备(可附页)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处置的废物名称和类别—12—附件二: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如: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二)关于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押运员证;等等。(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如: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如:—13—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平面图应绘出:(1)设施法定边界;(2)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3)各危险废物处置、贮存设施等。2、现有设施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1)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2)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3、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的各项证明材料。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5、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如: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2、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艺的有关试验—14—数据或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包括: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废物,从而确保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制度的内容应包括:(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应分析何种成分;(3)对拟接受的废物如何取样;(4)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全措施。包括:(1)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PersonnelKeepOut)等等;(2)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如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3)对应急设备,警报和确保人员及设备通过最低通道空间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等。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如装卸区域,应每天检查一次。持证单位应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15—4、人员培训制度为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风险,并能够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持证单位必须对上岗人员提供培训。培训情况应每年进行回顾。5、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职责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撤离疏散计划等。6、环境监测制度:如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等。7、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8、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证日期:年月日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设施地址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经营规模有效期限自至初次发证日期:附件三:—17—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XX,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标准和技术要求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三、其他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在批准试运行期结束时,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试运行期间,持证单位必须对实际工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实际运行情况。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XXXXXXXX,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18—(2)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等。(3)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环境监测数据。附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1)废物分析管理制度;(2)安全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人员培训制度;(5)意外突
本文标题:02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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