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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涉及环保法规的有关条款2016-04-18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确保环保系统正确贯彻实施,我们对其中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与环保相关的部分行政法规修改条款对照表》。与环保相关的部分行政法规修改条款对照表(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摘录整理,黑体字为修改的内容)行政法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条款修改前的条款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六条第一款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第六条第一款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条例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设置拆船厂;拆船公司不得对其提供废船。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二)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三)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期关闭或者搬迁。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防治船舶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载运散装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载运散装液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改为:“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删去第三十四条删除第三十四条申请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二)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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