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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用问题答复意见的函2017-05-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日,对我部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366号)2.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环办政法函〔2016〕1909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5月15日
本文标题: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用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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