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028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说明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1目录1.编制背景...................................................................................................................12.编制过程...................................................................................................................23.编制目的和原则......................................................................................................23.1编制目的...........................................................................................................23.2编制原则...........................................................................................................24.内容结构设计..........................................................................................................35.重点内容说明..........................................................................................................45.1国外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概况................................................................45.2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技术概况...........................................................65.3我国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及管理存在问题分析........................85.4技术规范要点说明........................................................................................1011.编制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问题给予了越来越高的关注。世界各国在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方面都在进行着大幅度的调整,美国、欧洲等国家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不断完善原有的管理和技术标准,旨在通过完善各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来规范该类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进程。我国也加大了对危险废物污染的控制力度,尤其是“非典”后,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该规划,我国家将建设31个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300多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根据该规划,以回转窑和热解为核心的焚烧技术将成为这些处置设施建设的重要选择技术。可以说,该规划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医疗废物因其具有传染性等危险特性而被列入危险废物范畴,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中国医疗废物研究及管理工作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对医疗废物的重视成对日益提高,将其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为01号危险废物,并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来规范化中国的医疗废物管理。1990年3月和2001年5月,中国政府分别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和《POPs公约》,根据公约,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同时,如何更好地解决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逐步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保护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主要环境问题。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各个签约国都在积极致力于危险废物领域最佳实用技术/最佳环境实践(BAT/BEP)的研究和应用工作,旨在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实现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中国作为签约国,有责任承担起进一步削减和控制危险废物及其副产物环境污染的重任,有责任按照国家公约的要求控制各类环境污染物,有责任按照更加严格的标准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截至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标准,但还没有开展编制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业标准。为满足以上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从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环境监督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对意料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场后对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环节、具体监督管理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可以说,通过本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将对规范医疗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委托,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承担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该技术规范计划号为267,计划项目名称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规范。经商有关业务司,将该计划调整为两个技术规范,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为后者。2.编制过程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于2005年3月开始承接该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基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过程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客观条件,课题组在广泛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和监督管理状况,尤其国外在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做法,对医疗废物监督过程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规定,内容涉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设施运行监测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督以及保障措施等,并结合中国在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情况。另外,在本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也认真征求了国内部分国家及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设施运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采纳,编制完成了本技术规范。3.编制目的和原则3.1编制目的更好地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管理,指导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推进最佳环境管理实践的应用,推进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3.2编制原则本技术规范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⑵以实现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安全和实现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为目标。⑶应在广泛调查研究国内外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3⑷与我国现有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相衔接,并做到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4.内容结构设计第一部分:总则结合我国在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领域的监督管理情况,对编制本技术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等内容从宏观管理角度提出了基本的要求。第二部分:编制依据本部分列出了与本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具体内容有关的我国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管理和技术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第三部分:术语定义本部分对技术规范中所涉及的主要管理和技术术语进行了定义。第四部分: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本部分提出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程序、内容和要求。第五部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本部分提出了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该做的准备工作,并规定了设施运行单位应提供的文件,内容包括设施运行单位的资质、配合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机构和人员配置、处置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施运行单位设施运行及交接班记录制度等常规性监督管理内容以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单位的焚烧处置设施全过程,从医疗废物从进场交接开始至医疗废物场内安全处置完毕进行监督管理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设施运行的监测管理本部分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施运行单位设施运行监测内容和监测频率,规定了对医疗废物设施运行单位监测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部分:社会监督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针对危险医疗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及特点,规定了社会监督所涉及的内容及形式。第八部分:保障措施4围绕保障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实施本技术规范的实际需求,提出了执行本技术规范所涉及的保障措施。5.重点内容说明5.1国外医疗废物处置监督管理概况美国《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简称“RCRA”)中规定将多数执行监督责任指派给了各州和地方授权机构,环境保护总署通过监控相关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设施监察的彻底性。环境保护总署还依据许可证标准、大气排放标准、大气特征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进行监控。同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行者在获得设施的运行许可后通过危险废物联单体系和危险废物管理报告的形式向环境保护总署定期汇报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所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并对汇报的信息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方面美国的法律更有严格的规定,美国国会于1988年11月实行了医疗废物跟踪法案,在此法案权限下,环保署编制了确定需要跟踪和建立管理标准的医疗废物,以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对医疗废物作了相关规定,使得环境保护总署将其执行该法的医疗废物规划的职责授权给各州,这个过程确保了全国各州落实该法的一致性。目前,已经有50个州和地区获得了上述的授权。许多州还被授权实施环境保护总署颁布的纠正行动和土地填埋限制等其它法规。各州的授权状况可以通过国家授权跟踪系统获取。在贯彻实施危险废物法规和要求时,大多数州都有他们各自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比联邦规定更严格,范围更宽。该法对废物管理规划提供了基本的指南,它使环境保护总署依据该法制定并颁布法规以贯彻实施该法,而环境保护总署所制定的规章将《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的内容形成了一系列各方所必需满足的具体要求。环境保护总署还开发并颁布了系列指南为该法的落实和执行提供了指导。这些指南性文件也是环境保护总署对该法内容的诠释。1988年美国国会修订《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基础上新增加了法案《医疗废物追踪法》,使专门针对医疗废物的法规。它确立了一个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美国EPA需先颁布一系列规章,包括:医疗废物跟踪名录、废物的分离、包装、贮存和标志要求、医疗废物就地焚化炉规章、用文件证明医疗废物运输和最终处置的跟踪系统。1989年3月由环境保护总署制定的《医疗废物跟踪管理法案》获得了议会的通过,其主要内容是建立为期两年(1989年6月22日至1991年6月22日)的示范管理程序,以收集数据分析和以测试跟踪管理法规在降低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威胁方面的效果,决策《医疗废物跟踪管理法案》的执行时效和执行范围。试行于康涅狄格、纽约
本文标题:028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说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133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