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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05-28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第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附件:考核指标附件考核指标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单项指标名称单项指标分值100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100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序号单项指标名称单项指子指标名称子指标分值标分值1001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2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2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2落后产能淘汰6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22清洁生产6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63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10煤炭消费总量控制0(6)1(8)2煤炭洗选加工4(0)1、2散煤清洁化治理0(2)1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6(2)1、24燃煤小锅炉整治10燃煤小锅炉淘汰8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5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工业烟粉尘治理8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76城市扬尘污染控制8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4道路扬尘污染控制47机动车污染防治12淘汰黄标车7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2(1)1、2新能源汽车推广0(1)1、2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1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8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5新建建筑节能5(2)3供热计量0(3)39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6地方各级财政、企业与社会大气6污染防治投入情况10大气环境管理16年度实施计划编制2台账管理1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5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3秸秆禁烧1环境信息公开4注:1.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1”的,括号内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2.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2”的,括号内为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3.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3”的,括号内为北方采暖地区的分值。北方采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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