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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法规司2006-05-19颁布日期:20060519实施日期:20060519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6]38号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财政部牵头)(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发展改革委牵头)(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农业部牵头)(八)建立完善农民外出就业服务体系和可靠信息渠道,加强对农民外出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发挥中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引导富余劳动力向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流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九)以属地化管理为主,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网络建设。(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负责)(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落实对内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十一)引导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发展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建设一批优质、专用、规模化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加工基地,延长产业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牵头)(十二)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培育和发展农村竞争性金融市场。推行农村小额信贷。支持在中部地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进一步开展“三农”保险业务。引导和支持外资银行、国内股份制金融机构到中部地区设立机构。(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保监会、扶贫办、民政部等部门负责)(十三)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使用上继续向中部地区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二、加强能源原材料基地和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十四)加强能源基地建设。稳步推进山西、河南、安徽等煤炭资源丰富地区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搞好矿井设备更新和安全改造,大力发展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建设在全国能源规划布局中已确定的火电、水电等电源项目,发展坑口电站,促进煤电联营和综合开发。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支持骨干电网建设,提高外送能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生物质能发电和风电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牵头)(十五)加强原材料基地建设。发挥中部地区铁矿石、有色金属、黄金、磷和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优势,建设综合开发利用基地。优先支持中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鼓励重点矿山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回收率。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化肥、有色、建材等优势产业的结构调整,形成精品原材料基地。国家对优势企业的联合、重组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十六)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在增值税转型、厂办大集体改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比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负责)(十七)支持资源型城市和资源型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培育、发展循环经济和接续产业,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对重点资源枯竭型企业关闭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职工安置、沉陷区居民搬迁给予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十八)依托骨干企业,重点发展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矿山开采设备、石化装备、大型施工机械、数控机床及关键功能部件、新型农业装备、高速铁路列车、大功率铁路机车、新型地铁车辆、汽车及零部件、高附加值船舶及配套等领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铁道部等部门负责)(十九)国家加大对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并通过科研投入、工程设备采购以及税收政策等,支持重大成套装备技术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二十)国家对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现代中药、新材料等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给予重点支持。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产业链和产业体系,逐步实现优势高技术产业集群,形成若干高技术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等部门负责)(二十一)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技术合作,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教育部牵头)(二十二)在有优势的领域建设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设若干科技基础平台,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三、提升交通运输枢纽地位,促进商贸流通旅游业发展(二十三)加快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实施。加强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民航、长江黄金水道、油气管道等建设,优先解决中部地区与沿海地区以及中部地区内部的连通,着力构建连接东西、纵贯南北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全面加强中部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十四)加快铁路客运专线和开发性新线建设,加强现有铁路的电气化改造及复线建设,强化中部地区煤运通道,推进铁路站场建设和改造,完善铁路枢纽工程。(铁道部牵头)(二十五)加强公路建设,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油(水泥)路。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及扩容改造,加大省际间公路干线建设和国省道升级改造力度;加强长江中游及淮河中上游地区航道疏浚治理,改善航运条件,实施“航电结合、滚动开发”;加强内河港口设施建设,发展集装箱、大宗散货运输。(交通部牵头)(二十六)扩建省会城市枢纽机场,增加中小型机场。(民航总局牵头)(二十七)构建以武汉、郑州等全国性市场为中心,以区域性重点市场为骨干,以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市场为补充,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负责)(二十八)重点发展粮食及鲜活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交易市场,加大传统零售业态改造力度,推动农村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发展所有制形式和经营业态多样化、有利于吸纳就业、诚信便民的零售、餐饮、修理等商贸服务。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发展。(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二十九)加强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挖掘、整合各类特色旅游资源,加快建设一批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名县、旅游名镇。广泛吸纳社会投资,高水平开发一批有国际影响、带动性强、效益好的旅游项目,发展红色旅游,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及线路。加强黄河中游、长江中游等集中连片旅游区的规划,推进跨省区旅游合作。(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建设部、文化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四、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功能,促进城市群和县域发展(三十)构建布局完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以省会城市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的中心城市为依托,加快发展沿干线铁路经济带和沿长江经济带。以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为重点,形成支撑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城市群,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支持城市间及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形成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部门负责)(三十一)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培育和发展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加大对县城、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挥其集聚和辐射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三十二)科学合理地调整乡镇设置,优化布局,促进人口和产业的适度集聚,开展村庄整治试点,逐步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三十三)扩大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在中部地区的试点范围,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专项支持。(科技部牵头)(三十四)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试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规范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强县级政府面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财政部牵头)(三十五)对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集中连片开发,增加支援欠发达地区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在扶贫开发、金融信贷、建设项目安排、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对干旱缺水、水土流失严重、行蓄(滞)洪区等特殊困难地区加大扶持力度。推动村村通电话工程,提高欠发达地区的通信水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扶贫办、信息产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五、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三十六)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协调互动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为中部地区企业与跨国公司、东部企业对接搭建平台,更好地承接东部地区和国际产业的转移。支持中部地区与东、西部地区在粮食、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中部地区与毗邻的沿海地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三十七)加强进出口协调和服务,加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政策支持力度,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牵头)(三十八)支持一类口岸建设,建好出口加工区,引导加工贸易向中部地区转移。(海关总署、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三十九)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扩大对外劳务输出的规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负责)(四十)支持发展势头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鼓励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优势产业集聚、土地集约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努力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部门负责)(四十一)着力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构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中央编办、监察部、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四十二)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深化完善相关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历史负担。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鼓励优秀上市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产收购、合
本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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