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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3-03-05国办函〔2013〕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统计局、粮食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关于“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的问题,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关于“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关于“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关于“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落实。(六)关于“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七)关于“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的问题,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八)关于“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九)关于“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的问题,由科技部、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一)关于“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十二)关于“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三)关于“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四)关于“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十五)关于“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的问题,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十六)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的问题,由工商总局会同农业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十七)关于“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在播种前提出方案并公布。(十八)关于“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和“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海关总署、供销合作总社、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中储棉总公司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十九)关于“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二十)关于“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的问题,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一)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二十二)关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补助检验检测费用”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安全办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三)关于“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问题,由食品安全办会同财政部、中央编办、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二十四)关于“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二十五)关于“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六)关于“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七)关于“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支持发展肉牛肉羊,落实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八)关于“增加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二十九)关于“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稳定县(市)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畅通支付结算渠道”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十)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问题,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保监会、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一)关于“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问题,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会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十二)关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和“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保监会会同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三十三)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的问题,由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四)关于“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法制办、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五)关于“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的问题,由农业部、林业局会同工商总局、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六)关于“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问题,由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七)关于“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八)关于“制定专门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民政部、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三十九)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关于“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的问题,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一)关于“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二)关于“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会同科技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三)关于“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四)关于“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问题,由银监会、农业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林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五)关于“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会同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六)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的问题,由农业部、工商总局会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七)关于“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四十八)关于“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的问题,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四十九)关于“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十)关于“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的问题,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落实。(五十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问题,由教育部、科技部会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农业部、中央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十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的问题,由气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负责落实。(五十三)关于“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问题,由科技部会同人
本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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