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11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许可专用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11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139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