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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政策法规司2006-11-16国办函[2006]93号颁布日期:20061116实施日期:20061116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辽宁省、江苏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6]17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珍禽、四川亚丁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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