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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细则,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30天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一、考核总分计算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一)设施覆盖率(25分)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0.30.30.70.325设施覆盖率分值已建成投运污水已建成投运污水只有在建项目只有在建项目+ 处理厂的城市数处理厂的县城数的城市数的县城数城市总数县城总数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污水排放总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AB0.9C0.8D0.6E0.4F0.2G020ABCDEFG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其中:A: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F: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G: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AB0.9C0.8D0.6E0.4F0.2G020ABCDEFG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其中: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50%3(0050%在建项目上报率在建项目分值 计算结果小于时,按计)80%6(0020%运行项目上报率运行项目分值 计算结果小于时,按计)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3COD2+BOD1SS1NH-N1+TN0.5+TP0.5水质化验管理分值=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净。附件2: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一、考核总分计算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一)设施覆盖率(10分)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县(县级市)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占全部县(县级市)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10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县级市)数量设施覆盖率分值县(县级市)总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二)污水处理率(25分)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25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率分值污水排放总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年度《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AB0.9C0.8D0.6E0.4F0.2G025ABCDEFG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其中:A: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E: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F: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削减效率分值+NH3-N削减效率分值1.AB0.9C0.8D0.7E0.6F0.5G0.25COD15ABCDEFG削减效率分值其中: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2.3AB0.5C0NHN5ABC削减效率分值其中:A:NH3-N削减量≥20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B:10mg/L≤NH3-N削减量20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C:NH3-N削减量10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12分)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其中:50%40050%在建项目上报率在建项目分值 (计算值小于时,按计)80%80020%运行项目上报率运行项目分值 (计算值小于时,按计)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8分)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为:3=COD2.5+BOD1.5+SS1.5+NH-N1.5+TN0.5+TP0.5水质化验管理分值上报率上报率上报率 上报率 上报率上报率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5分,直至将总分20分全部扣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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