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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
—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发〔2016〕3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106号),我厅制定了《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负责转发至辖区内下属环保局及各有关排污单位。联系方式:江西省环境监察局武化民0791-86866765江西省环境信息中心胡昊旻0791-86866939—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4月14日(此件依申请公开)—3—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为加强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国控企业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积极性,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遵循突出重点、以奖促管、简便易行的原则,并参考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等结果,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每年列入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且达到环保部门考核要求的国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考核资格。1.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不按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登记备案,或登记—4—备案信息不属实、不完整的;3.被环保部列入定期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的;4.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6.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75%的(本办法中传输有效率均需扣除年度数据修约率)。(二)考核周期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为一年一次,2017年1月份对2016年符合条件的国控企业进行考核、奖励。(三)考核程序1.2016年初由省环保厅根据环保部下发的国控企业名单,确定本年度可参与考核的企业名单。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国控企业,依据本考核细则要求开展考核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扣减,每月15日前将上月考核情况填入附表上报省环保厅。省级环保部门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企业的考核。3.2017年1月15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公开的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以及月度考核情况,负责将本辖区内企业上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上报省环保厅。4.省环保厅负责汇总全省的考核情况并进行审核,初步拟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核准,公示后发放至相关市、县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此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5—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二、考核细则(一)奖励资金基数根据《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判等级为“优秀”的,按照奖励标准的100%给予奖励,即废水(COD、氨氮各算一套)3万元/套、废气5万元/套;评判等级为“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的70%给予奖励,即废水(COD、氨氮各算一套)2.1万元/套、废气3.5万元/套。如为本年新增国控企业,则上述奖励标准减半(以上标准通称“基数”)。(二)扣减项目1.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检查情况通报:国控企业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达标或其他因在线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而被各级环保部门公开通报的,每次扣减10%;连续2次的,扣减30%;连续3次或累计4次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考核资格。2.自动监控设备投运情况: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对企业各台(套)自动监控设备实际运行时段的小时数进行统计。按年度计算出企业各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年度未投运率,对基数进行折算扣减。3.自动监控设备检查情况: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每月对辖区内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开展例性检查,并填写《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根据评分表每月对基数进行不超过10%的扣减。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上述例行检查之外的其他检查情况,—6—每月对基数进行不超过10%的扣减。4.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各级环境信息部门对企业排污口和站房监控摄像头、视频解码器的安装、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每月对基数进行不超过5%的扣减。以上项目的扣减说明见“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细则说明”(附件1)。按单台(套)进行扣减,各扣减项目按年度累加计算,扣完为止。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在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国控企业上月的扣减考核结果汇总上报我厅。未按时上报的,相关国控企业相关月份的扣减率按最高值计算,我厅将对相关环保局通报批评。(三)企业实际奖励资金各级环保部门分别对企业各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扣减项目进行年度统计后从基数中扣除,剩余金额即为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实际奖励资金。企业各台(套)自动监控设备实际奖励资金的总和即为企业实际可获得的“以奖代补”资金。三、相关要求(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开展考核评判,确保考核结果能够切实反映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情况。(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当进一步做好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各国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与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一致。对存在数据修约的企业,应当按年度数据修约率扣减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对扣除数据修约率之后的传输有效率低于75%—7—的企业,取消其参与奖励考核的资格。(三)各级环保局应严格按照《评分表》进行评分,确保对辖区内国控企业每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监管到位。2016年前三个月的《评分表》,请各地依据可追溯原则于4月底前报送。(四)各级环保局监管不到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厅将进行全省通报:1.《评分表》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并做到每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每月对应一份的;2.我厅将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运维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在抽查中发现有30%的被抽查企业实际情况与当地环保部门所填《评分表》存在较大偏差的。(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六)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对本行政区非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细则说明2.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汇总表3.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资金基数统计表4.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资金扣减统计表5.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资金扣减明细表—8—附件1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细则说明一、奖励资金基数企业单台(套)自动监控设备年度传输有效率数据为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所在监控点的传输有效率。二、扣减项目(一)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检查情况通报1.指标解释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检查情况通报指国控企业因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达标而被省厅以正式文件等公开方式通报的、或其他因在线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而被各级环保部门以正式文件等公开方式通报的。2.扣减办法国控企业被环保部门公开通报的,每次扣减10%;连续2次的,扣减30%;连续3次或累计4次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考核资格。扣减率依次累加,扣完为止,例如某企业1月被通报,被扣10%,2月又被通报,则该月应扣30%,前两月累计扣减40%。(二)自动监控设备投运情况1.指标解释自动监控设备投运情况是指自动监控设备的实际运行率,主要考核自动监控设备的年投运率。—9—2.扣减办法每月扣减每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未投运率(月未投运率=月未投运小时数/8760(小时),其中“月未投运小时数”可通过“国发平台”-“统计报表”-相关监控点“日报表”-相关污染因子排放的小时均值,统计显示无效数据的小时数来确定)。年度未投运率为月未投运率的累加。(三)自动监控设备检查情况1.指标解释例行检查是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整体运行状况的例性检查,每月一次。每次检查均应填写《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由于运维模式的变化,省环保厅将对原有评分表进行修改并另行发文),并附现场检查照片。其它检查是指除自动监控设备例行检查以外的,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检查。2.扣减办法(1)例行检查各级环保局每年按月进行扣减。单台(套)考核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不扣减;单台(套)考核分数在75-90分(含75分)的每次扣减2%该台(套)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单台(套)考核分数在60-75分(含60分)的每次扣减5%该台(套)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单台(套)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每次扣10%该台(套)设—10—备的奖励资金基数(扣完为止),并下达整改通知,连续2个月整改仍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当季度的有效性审核。(2)其它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检查情况,对企业自动监控设备每月给予不超过10%的设备奖励资金基数的扣减。(四)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1.指标解释视频监控设备包括排污口和站房监控摄像头、视频解码器的安装,并能够与省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并实现实时视频监控、污染物参数叠加显示等功能。此项扣减率由各地根据企业安装情况进行扣减,并由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汇总抽查。2.扣减办法(1)排污口视频监控企业单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所在排污口未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每月扣减2%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企业单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所在排污口已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但未与省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图像错误、模糊的,每月扣减1%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企业单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所在排污口视频监控摄像头能联网,但不能被省污染源监控中心远程操作,镜头不能自由转动、拉伸的,每月扣减0.5%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2)监控站房视频监控企业单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所在监控站房内未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每月扣减1%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11—企业单台(套)自动监控设备所在监控站房已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未与省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联网,图像错误、模糊的,每月扣减0.5%该台(套)自动监控设备的奖励资金基数。三、新增国控企业的考核如为本年新增国控企业,则奖励资金基数减半,即对评判等级为“优秀”的,按照奖励标准100%的一半给予奖励,即废水(COD、氨氮各算一套)1.5万元/套、废气2.5万元/套;评判等级为“合格”的,按照奖励标准70%的一半给予奖励,即废水(COD、氨氮各算一套)1.05万元/套、废气1.75万元/套。相关扣减项目均从7月1日起开始考核。—12—附件2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汇总表(年度)填表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序号设区市县市区企业名称是否为当年新增国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台套数奖励资金基数(万元)扣减资金总额(万元)实际奖励资金(万元)备注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填表说明:该表为附件3和附件4相关数据的汇总。—13—附件3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资金基数统计表(年度)填表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序号设区市县市区企业名称是否为当年新增国控企业监控点位名称监控因子自动监控设备台(套)数数据传输有效率奖励资金基数(万元)备注填表说明:1、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扣除年度数据修约率后,低于75%的,应在备注中说明。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请在备注中标明序号。a、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存在通
本文标题: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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