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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镇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管理制度及打招呼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深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在全镇各行政村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员(以下简称交安员)。第二条交安员由村委会国家在编干部担任,由各村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县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三条交安员持统一的证件开展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交安员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本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实施本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交管站负责指导交安员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二章职责和权利第六条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辖区交通参与人进行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二)负责建立本辖区机动车及驾驶人的分类台帐,对转卖、购进的机动车辆以及新增驾驶人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发现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并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四)本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安员应及时报案,并立即组织施救、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五)负责建立本辖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六)负责对本辖区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段进行排查、统计、监控,并提出整改建议,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七)在路检路查中纠正以及抄告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时,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对抄告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八)交安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并对辖区内婚丧嫁娶所用车辆和赶场天及节假日进行打招呼,同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九)每月必须组织村、组召开例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分析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七条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的权利:(一)对本辖区需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登记、驾驶人审验和机动车检验的当事人实施初审把关,并签署意见,当事人方能到镇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未履行上述手续的不得擅自办理相关业务。(二)乡镇人民政府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应通知交安员参加,交安员在会上通报本辖区的交通安全动态,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三)受理抄告的部门未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交安员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交安员。第三章责任第八条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承担下列责任:(一)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严格管理,不得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优亲厚友。(二)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失管、失控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对造成重大事故等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第四章考核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交安员日常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并纳入镇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交安员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第1次,责成当地政府督促整改;第2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当地政府予以全镇通报批评;第3次,取消当地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交安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取消其交安员资格。第十二条对交安员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奖励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将从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解决交安员用于交通安全工作所产生费用,同时,镇安委办和镇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交安员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交安员持有证件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第十五条交安员使用的文书由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办公室和农机安全专业办公室负责提供。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和完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试行办法(绥府办发[2004]4号)太白镇人民政府2011年元月7日
本文标题: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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