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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500-2009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n-boardDiagnosticSystemofLightDutyVehicles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9-12-01发布2010-02-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录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OBD系统的技术要求................................................25型式核准.........................................................46生产一致性检查...................................................67在用汽车的管理...................................................78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的技术要求.......................................99维修服务机构的要求..............................................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在用车辆车载诊断(OBD)系统检查程序...........11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适应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对OBD系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相关内容。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1日批准。本标准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i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对GB18352.3-2005中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内容作了补充,对OBD系统在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汽车检验、通用型故障诊断仪等方面提出了管理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25km/h的重型汽车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下述ISO标准的昀新版本。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975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ISO2575道路车辆–控制指示器和信号用符号ISO9141-2:1996道路车辆–诊断系统–第2部分:加州空气资源局对数字信息交换的要求ISO14230-4道路车辆–诊断系统关键词协议2000–第4部分: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ISODIS15031-3:2001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3部分:诊断连接器和相关的电路:技术要求及使用ISODIS15031-4:2001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4部分:外部试验装置ISODIS15031-5:2001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5部分:排放有关的诊断服务ISODIS15031-6:2001道路车辆–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之间的通讯–第6部分:诊断故障代码的定义ISODIS15765-4:2001道路车辆–对控制器区域网(CAN)的诊断–第4部分:与排放有关系统的要求SAEJ1850:1998B级数据通讯网接口3术语和定义GB18352.3-2005确立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指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在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3.2车载诊断(OBD)系统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13.3故障指示器(MI)可视的指示器。当连接于OBD系统的与排放相关的任何零部件或OBD系统本身发生故障时,它能清楚地提示汽车驾驶人员。3.4访问指通过用于标准诊断连接的串行接口,获取所有与排放相关的OBD数据。该数据包括与汽车排放有关的零部件检查、诊断、维护或修理时的所有故障代码。3.5修理信息汽车制造企业向授权的经销商(或修理厂)提供的对汽车进行诊断、维护、检查、定期监测或修理所需要的所有信息。如需要,这种资料应包括维修手册、技术指南、诊断信息(例如:用于测量的理论昀小值和昀大值)、线路图、适用于某车型的标定软件识别编号、对个别和特殊情况的说明、有关工具和设备的资料、数据记录信息等。汽车制造企业可以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资料,或作为汽车制造企业和(或)原始零部件供应商的专门技术秘诀,但不应隐瞒必要的技术信息。3.6就绪状态OBD系统按照ISODIS15031-5定义的PID$01(B、C、D字节)的格式,对其支持诊断的部件和系统应使用不同的状态值来区分已经完成的诊断评价和需要进一步运转才能完成的诊断评价。3.7冻结帧数据指当OBD系统确认了任何部件或系统的故障时,将首次发生故障时发动机的状态数据冻结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如果随后发生了供油系统或失火故障,任何原储存的冻结帧将被供油系统或失火状态(取先发生者)所替代。储存的发动机状态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的负荷值、发动机转速、燃油修正值(如有)、燃油压力(如有)、车速(如有)、冷却液温度、进气支管压力(如有)、闭环或开环运转状态(如有)和引发上述数据被储存的故障代码。3.8通用型故障诊断仪按照ISODIS15031-4中规定的功能性技术要求设计的故障诊断仪,该故障诊断仪应能正确适用于各种车型,不易被损坏,并确保使用者得到正确的有效的OBD系统信息。3.9劣化排放相关部件或系统的功能或性能的降低,这种降低可能导致排放超过GB18352.3-2005中的OBD限值。3.10故障里程OBD系统对故障指示器激活到故障指示器解活(熄灭)期间车辆的行驶里程进行计算并以$01服务模式(Service$01)中PID$21定义的标准格式显示该里程信息,通过通用诊断仪应能读取到该里程信息。4OBD系统的技术要求轻型汽车的OBD系统首先应满足GB18352.3-2005中对OBD系统的要求,同时应满足下述要求。4.1故障指示器(MI)在所有合理照明条件下,故障指示器被激活时应可见,故障指示器的符号应是一个符合ISO2575中的符号,即,禁止使用红色。对于与排放无关的发动机故障,在符合相关2标准的要求下,可使用其他符号的故障指示器表示。4.2OBD系统信息的记录和读取OBD系统信息的记录和读取应按照GB18352.3-2005中第IA.6.5条的要求执行,同时制造企业还应满足下列要求:4.2.1故障代码对已经确认故障和需进一步运转汽车才能确认的故障在信息描述上要加以区分,即在信息的读取中应分为已确认故障代码(ConfirmedDTCS)和未决故障代码(PendingDTCS),以此区分排放控制系统监测到的故障状态。4.2.1.1未决故障代码的格式应按照ISODIS15031-5中$07服务模式(Service$07)中的规定定义。4.2.1.2已确认故障代码的格式应按照ISODIS15031-5中$03服务模式(Service$03)中的规定定义。4.2.2部件或系统诊断完成情况信息记录4.2.2.1OBD系统应按照ISODIS15031-5中$01服务模式(Service$01)中PID$01下B和C字节的定义,输出对部件或系统的诊断是否支持的信息。支持信息应反映OBD系统对车辆部件或系统的诊断支持的实际情况。4.2.2.2OBD系统应按照ISODIS15031-5中$01服务模式(Service$01)中PID$01下B和D字节的定义,使用不同的就绪状态值,来正确区分各部件或系统的诊断状态。4.2.2.3在被昀近一次的就绪状态值覆盖之前,就绪状态值应一直保留,即使经过多次点火和关闭。清除或复位全部诊断信息将导致就绪状态值复位为初始状态(即未完成状态)。4.2.2.4除GB18352.3-2005附件IA中第IA.2.3条的情况外,在无故障情况下,车辆在运行一次I型试验循环后,就绪状态值应全部为完成。4.2.3通过车辆上的标准的访问接口,应能随时获得故障指示器(MI)激活后汽车的行驶距离,即故障里程。4.2.4制造企业应确保其车辆OBD系统输出信息的正确性。4.3与外部诊断设备的通讯协议要求OBD系统在通讯协议方面的设计必须遵守GB18352.3-2005附录I中关于通讯协议的要求,以保证适用于满足ISODIS15031-4要求的通用型故障诊断仪。4.4与外部诊断设备的通讯接口要求汽车与外部设备(诊断仪)间的通讯接口应标准化,应满足ISODIS15031-3全部要求。4.4.1车辆上的标准通讯接口应位于从驾驶员侧向右不超过车辆中心线300毫米为边界的仪表板区域内,首选位置是在转向柱与车辆中心线之间的仪表板区域,以在驾驶员位置进行轻松操作为宜。4.4.2应不需使用工具即可移开标准通讯接口上的仪表板盖、连接器盖或任何的屏障物,通讯接口应固定牢固,操作人员使用单手、非目视操作就可以完成与外部诊断设备连接器的连接。4.4.3应有防止接口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意外损坏的措施,并且满足ISODIS15031-3中防止对车辆造成损坏的要求。4.4.4汽车制造企业应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说明车辆OBD系统与外部设备进行通讯的接口的位置。4.4.5安装在盖板内的OBD系统通讯接口,汽车制造企业应在盖板外做出此处有OBD系统3通讯接口的标识,例如在盖板外,标记为“OBD”字样。该标识应明显可见、不可擦除。4.5OBD系统资料的获取4.5.1替换零部件、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制造企业可按照GB18352.3-2005中第I.5条的要求向型式核准机构提出获得OBD系统相关资料的要求。4.5.2修理信息4.5.2.1汽车制造企业应在合理的收费条件下,在修理信息(包括后续改进和补充)提供给授权经销商或修理厂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将修理信息提供给满足第4.5.2.2条要求的企业。4.5.2.2任何从事维修、道路救援、汽车检测以及备件和改造配件、诊断工具和测试设备的制造或销售的人员,都具备获取这些资料的资格。4.5.2.3在型式核准和在用车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这些规定没有被遵守,型式核准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来确保维修信息的获得。4.6系族命名要求为便于对带有OBD系统的车型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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