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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为一方主体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单位的法律部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机构,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未设法律部门的,由各单位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合同。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归档、授权委托、合同备案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当逐步实行合同信息自动化管理。第七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审查、备案等方式管理所辖单位的合同。第八条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计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合同备案制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专用章、合同承办人考核管理等其他合同管理制度。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各单位有关部门按其分工分别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第十条法律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二)监督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合同;(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五)负责合同编号、备案、汇总统计;(六)制作、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七)制作、保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协助合同争议的解决;(九)负责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与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合同项目谈判;(二)起草合同文本;(三)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的流转;(四)办理授权委托申请;(五)监督、组织合同履行;(六)负责本单位合同统计,保管合同档案;(七)保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八)指定合同承办人。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审查合同的经济可行性;(三)协助合同承办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四)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支事项。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二)对合同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监察;(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备案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管理、审查本单位合同。对下列合同,区域电网有限公司须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省电力公司须经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查后,报国家电网公司核准。(一)涉外的购售电合同;(二)重大涉外投资协议;(三)须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或代表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投资项目、融资项目的投资合同、融资合同;(四)各单位认为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的合同各单位中属多个股东单位的,其上述合同按该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六条按第十五条规定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应当后附与该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料和本单位的审查意见,并由法律部门商相关业务部门后,正式行文报审。报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的合同,按照公司本部有关审查会签程序流转。第十七条下列合同文本应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备案:(一)由各单位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二)国家电网公司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合同;第十八条区域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其他直属单位订立的如下合同,应每半年以报表形式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一)涉外合同;(二)担保合同;(三)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四)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合同;(五)购售电合同、输电合同;(六)投融资合同:(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八)劳动合同。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文本等备案另有规定的,应同时执行。第十九条按第十七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文本应在合同订立后30日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并后附背景资料或情况说明。第二十条按第十八条规定须备案的合同表格,上半年的应当于当年8月15日前、全年的应当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并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该年度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该年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订立、履行的程序和执行情况全过程负责。单位临时借、聘人员不能作为承办人。第二十三条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法律人员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四条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送业务部门(或相关部门)、法律部门顺序审查会签。涉及支付事项的,财务部门为必经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的部门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按本条第一、第二款以及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的合同,各单位有权签约人或其代理人不得签署,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涉及下列合同时,须专项授权:(一)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等合同;(二)有关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合同;(三)输电合同、购电合同;(四)投资合同;(五)‘担保合同;(六)重大建设项目合同;(七)涉及境外资金或当事人的合同;(八)其他需要专项授权的合同。第二十六条承办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第二十七条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第二十八条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第二十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文件的订立、履行适用本办法中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的相应规定。第三十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办人负责整理、保管合同档案,并按文档管理要求的时间及方式归档。第三十一条承办人须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将合同送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进行审计、监察。第三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第三十五条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并报本单位法律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发生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首先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报国家电网公司调解解决。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经检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具法律意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报监察、审计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一)不桉本办法规定程序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二)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虚假合同、可撤销合同的;(三)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四)提供虚假资料的;(五)不按合同履行的;(六)发生争议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机构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七)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权利并对公司造成危害的;(八)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的;(九)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相关秘密的;(十)利用合同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招标投标文件等审查程序适用本办法。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对涉外招标投标文的审查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公司代管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涉及数字、期限均包含本数。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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