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DB2114162006
DB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1416—2006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Limitsforexhaustsmokefromin-uselight-dutyvehiclesequippedwithcompressionignitionengineunderlug-downmodeconditions(发布稿)2006-04-23发布2006-07-01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HJ/T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制定的。本标准规定了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中心本标准起草人:翟琳康楠霍爱兵王永志何军本标准于2006年04月首次发布。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3.2M1、M2、N1类车辆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的载货车辆。3.3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的M1类车。3.4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13.5在用汽车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3.6加载减速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是指按GB3847—2005中附录J所规定的测量方法。3.7光吸收系数(k)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体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3.8最大轮边功率(MaxHP)指在进行GB3847—2005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3.9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指在进行GB3847—2005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4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表1规定了根据生产日期划分的不同类型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表1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车辆年型光吸收系数(m-1)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132000年7月1日起至2005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86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6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1.395、检验方法按照GB3847—2005中附录J的规定执行。6、判定原则6.1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在3个工况点(即:VelMaxHP点、90%VelMaxHP点和80%VelMaxHP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k中,有一项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6.22如果受检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50%,也被判定为排放不合格。3
本文标题: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DB2114162006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1947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