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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XXXXX—XXXX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制规范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发布DB37/XXXXX—XXXX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明、许晶、滕腾。DB37/XXXXX—XXXX1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编制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术语和定义、编制程序、标准文本要求和编制说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HJ565—2010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GB/T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适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3.2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所有行业通用的排放标准,也称为行业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3.3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某特定区域/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4有毒污染物DB37/XXXXX—XXXX2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有毒污染物的范围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类污染物”(包括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α)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和POPs物质等。经科学研究表明具有上述特征的物质,属于有毒污染物。POPs物质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酚、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以及呋喃等。3.5自动监控设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4编制程序4.1标准的编制包括立项、审查、批准、发布、复审、修订等工作程序,应遵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4.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地方标准备案。5标准文本要求5.1结构及编制排版5.1.1标准结构和编制排版应符合GB/T1.1和HJ565—2010的要求。5.1.2标准格式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中附件十一的要求。5.2标准适用范围及制定原则5.2.1行业型、区域/流域型以及综合型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5.2.1.1有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行业,适用相关行业型排放标准,不适用综合型排放标准。对行业型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适用综合型排放标准。5.2.1.2对于按照污染物排放设施或排放行为(如锅炉、火电厂、恶臭等)已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不另行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企业中的相应排放源可直接引用这些按照污染物排放设施或排放行为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规定范围以外需要控制的其他污染物,可在其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限值。5.2.1.3已制定区域/流域型排放标准的,排入该流域或区域的污染物,应执行该流域或区域标准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国家和地方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应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5.2.2排放标准控制项目和控制水平的确定原则5.2.2.1制修订各类排放标准应确定合理的排放控制项目和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应根据当地污染物受纳环境的特点、环境质量要求及技术经济可行性等确定,并与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环DB37/XXXXX—XXXX3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且排放标准中提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够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进行核查和确认。5.2.2.2制定行业型排放标准,应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全面确定需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应重点考虑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有毒污染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本行业特殊的污染物。5.2.2.3制定区域/流域型排放标准,应充分考虑该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现有环境质量及现有污染源情况,应重点以保证该区域/流域环境质量为前提,提出排入该区域/流域的污染物限值要求。5.3主要内容5.3.1技术内容5.3.1.1排放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对法律禁止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标准中不作排放控制要求的规定,同时应明确提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5.3.1.2排放标准的基本内容是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控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或负荷、污染物去除率、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监测频率和工况要求等。在排放标准中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体现环保技术法规的特点。5.3.1.3排放标准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污染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污染物排放均应符合排放限值的要求;排放标准对重点污染源(包括设施、装置等),应提出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5.3.2监测5.3.2.1应对采样方法、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方法来源等作出规定。5.3.2.2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有适用的监测方法标准,并予以引用或在参考文献中列出。5.3.3实施监督5.3.3.1明确实施监督本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5.3.3.2实施本标准的其他要求。5.3.4附录5.3.4.1对本标准中需要明确说明的项目进一步说明,包括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5.3.4.2规范性附录为标准条文的附加条款,与标准条文同样具有规范效力。对于标准条文涉及的内容,如影响标准连续性的图、表、公式以及计算、试验、测试方法等,可列入规范性附录。5.3.4.3资料性附录为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其中不应包含标准的规范条款。6编制说明要求编制说明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a)项目背景:主要为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分析;b)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c)编制原则和依据:1)标准编制的原则,以及确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2)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DB37/XXXXX—XXXX4d)效益和可行性分析1)效益分析主要为环境效益分析。分析实施本标准所实现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标准中分阶段实施的要分别计算;2)可行性分析要求给出主要调查报告、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e)国内外比较1)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2)本标准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3)本标准与我国其他省市区现行相关标准的差异比较。f)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1)对于替代标准的,应提出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2)设置过渡期的,应根据政策、经济和技术等因素提出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g)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列表说明标准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h)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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