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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企业推行。重点排污企业是指评价年度分别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市州环保部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录中所列企业。重点排污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由属地环保部门逐级向上级环保部门提交说明材料。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计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自计分之日起一周年后继续记录。第四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所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谁监管,谁评价,谁公布”的原则。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企业环境信息收集、评价、公布、运用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六条企业自愿签署《湖北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并提交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后,且无计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含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第二章评价实施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在对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评价记分等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企业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密钥进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第九条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环保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第十一条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企业完成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任务后,应及时向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环保部门报告和备案。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但对应的记分标识自其有记分记录之日起保持一年。对评定为黑标企业的,保留其相应的记分,自记分累计满12分(含一次性记12分)之日起满一年且整改完成后予以核销。第三章激励与惩戒第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第十四条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一)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二)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三)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四)将环保绿牌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境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鼓励性措施。第十五条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第十六条对环境信用严重失信的黑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联合有关部门依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规定,对其实行联合惩戒。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将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批准、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作为评价和使用的依据。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评价责任第十八条企业应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培养环境保护自觉、自责和守法自律。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评价定级,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第十九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环保部门要严格组织实施,坚持原则,以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公平、真实和可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评价工作费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鄂环办〔2014〕341号)、《关于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指标修改和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鄂环办〔2015〕337号)同时废止。附件:1.湖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湖北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附件1:湖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序号类别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记分值1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12罚款10万元(不含)以下23罚款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34罚款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45罚款100万元(含)以上66责令停止建设登记表类建设项目37报告表类建设项目68报告书类建设项目89责令限制生产310责令停产整治611实施查封、扣押612实施按日计罚61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614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15发生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816特别情形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1217一年内三次(含)以上发生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1218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1219发生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1220被国家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122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的12说明:一、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8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8万元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计分。附件2:湖北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为了促进企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自律责任,本企业郑重承诺:一、认真执行环保法规。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环保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二、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建好、用好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达标排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污染物;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执行污染减排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负荷;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制订科学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品牌。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排污信息,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如果我企业违背了上述承诺,并发生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公众环境权益受到损害,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自愿在报纸、电视台及网络等主流媒体公开道歉:1.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超标,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对社会造成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甚至造成越级上访。2.采用不正当手段偷排、漏排、直排超标污水,或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污染项目、改变生产工艺,造成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较大变化且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3.擅自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和个人非法处置固废和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严重隐患。4.环境应急处置不力,环境安全防范不到位,引发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代表人:承诺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承诺单位:
本文标题: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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