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条文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forfirepreventiondesignofpetrochemicalenterprises(2018年版)2008-12-30发布2009-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forfirepreventiondesignofpetrochemicalenterprisesGB50160-2008(2018年版)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北京-3-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文的要求,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局部修订。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本标准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4.2.5A、4.2.6A、4.2.8A、4.2.8B、4.3.4A、4.4.9、5.2.10A、5.2.11A、5.5.17A、5.7.1A、6.2.4A、6.3.1A、6.6.7、7.2.17、7.2.18、8.2.3A、8.3.1A、8.4.8、8.7.6、8.11.9、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4.1.10、4.2.3、4.2.12、4.3.4、4.4.2、4.4.3、5.2.8、5.2.10、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7.1.3、7.2.15、8.3.8、8.5.6、8.6.5、8.6.6、8.7.2、8.8.4、8.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增加及主要修改的条文内容如下:42.0.35厂际管道Pipelinesbetweenthesiteboundaryandoff-site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300100120100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7012050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45803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358030—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458035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308030—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0—变配电站(围墙)805012040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且不小于40m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Ι、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4080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258020—地区埋地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30603030液化烃(管道中心)60608060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30306030305(管道中心)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1206060注: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3A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1.9A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4.1.9A-2的要求。表4.1.9A-1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正常情况下事故情况下一类重要设施1.583.2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1.584.73表4.1.9A-2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正常情况下事故情况下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81.58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1.583.2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3.24.73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6060907090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601.5D(见注2)9050606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9090(见注4)90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7050904040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9060904020明火地点704060402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4.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表4.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11080908025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10070906025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6040903525铁路走行线(中心线)、302560201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3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4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74.1.12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4.2.5A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4.2.6A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4.2.8A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4.2.8B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8表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94.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2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4.3.4A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4.4.2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4.4.3当液
本文标题: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条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52085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