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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思考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罗艳辉摘要本文介绍了当前青少年自杀问题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青少年生命意识不成熟,抗挫能力弱。对青少年进行挫折教育显得日益强烈而迫切。其次是必须改变当前中学的应试教育方式,避免无暇顾及学生心理教育和个性上的特点。青少年只有各方面得到均衡发展,才能健康成长。同时法律干预也是预防青少年自杀的必要手段。关键词自杀教育法律干预一、青少年自杀问题的现状与分析近一年来,在笔者身边发生了两起初、高中生跳楼自杀事件,在全国各地,青少年自杀的新闻屡见报端,青少年自杀的比例居高不下,学生自杀的情况以中学生最为严重。在中国,15岁至30岁的青年死亡的第一原因并非是什么疑难杂症,而是自杀。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一份历时3年多的中学生自杀现象调查分析报告中的数字令人触目惊心:中学生曾经有过自杀念头的人数占样本总数的20.4%,在这其中为自杀做过计划的占6.5%。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钟鹏这样分析青少年的自杀心理:“青少年采取自杀行为大多存在着这样几种心理:一是解脱心理,以为死可以摆脱一切烦恼和压力;二是要挟心理,想用自杀来发泄内心的不满,补偿失去的自尊心或吓唬别人,从而引起别人的重视和注意;三是抗议心理,想以死来与自己不喜欢的事物抗争。”生命意识的不成熟,抗挫能力弱,青少年以生命为筹码进行的逃避和反抗,无疑是弱势的应激手段。“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学校、家庭、还是社会,对青少年的成长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任何一方职能的缺失或错位,都会造成青少年心理成长的失衡,严重时即会导致自杀。中国的教育让我们分数层面的能力一次次登峰造极,之前的自杀案例中也不乏成绩佼佼者,可对青少年情感、人格等方面的培养涉太少,以致青少年的精神成长迟缓不前,甚至很多成年人依旧是“心理上的婴儿”。教育之“育“应该从尊重个体生命开始,而教育的最终目的也应在于培育人的精神,让人在潜移默化中形成求上心理、自主意识和健全的人格。二、通过多种途径教给青少年学生应对挫折的方法困难和挫折好像是青少年学生成长道路上的一条拦路河,教育者不应背着孩子涉水而过,而应设法提供舟楫,让他们自己渡过去。当青少年学生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我们首先要帮助他们客观分析遇到的困难和挫折的诸因素,保持沉着冷静,坚定信心,排除障碍。如某学生考试失败了,要帮其找出失败的原因,鼓励其战胜挫折。开设各种有关挫折教育方面的讲座,教给青少年学生应对挫折的方法。学生受到挫折后,往往会产生过多自责,产生“对不起老师”“对不起父母”等心理。这种情绪对战胜挫折很不利,久而久之,就会陷入不能自拔的痛苦境地。我们必须教育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要学会自我排解,自我疏导,如到野外散步,欣赏自然风光等。同时教育学生,在自我排解不了时,要请求老师、朋友的帮助。人在失败时,往往最没有主张,能主动地把痛苦向家人、好友、老师倾诉,或者痛哭一场,心情就会慢慢好起来。帮助学生认识到挫折产生后要学会反思,每受一次挫折,一定要想一想是怎么回事,只有通过分析,弄清了造成挫折的原因,才能端正动机,改变方法,改善环境,事情就能向积极方面发展。增强青少年学生的耐挫意识,坚定他们战胜挫折的意志。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其次,家庭教育也是青少年在挫折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自杀案例中的另一些极端现象就是家庭环境较为优越,父母对孩子有求必应,孩子基本是在顺风顺水的环境中长大。在日常的家庭教育中,家长不要过度保护孩子,而应适当放养。我国过去多年来独生子女政策的施行,造成现今青少年的家庭内人际关系非常单纯,三口之家基本以孩子为中心。当真正进入学校和社会时,孩子面对的是复杂多变的人际关系。越早让孩子社会化,接触不同的人,建立不同类型的关系,经历各式各样的挫败训练,可以让他们逐步变得坚强起来,这样越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同时,父母也应放手让孩子从小多从事家务劳动或独立完成事情,培养孩子感恩的心理和责任感。培养孩子责任感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让他们独立思考,独立决定,独立行动,独立承担后果。生命价值和意义的教育,也应该更早对孩子开展。父母不应只关心作业做得怎么样、考试成绩如何,更重要的是让孩子体会到,不管自己学习如何,胖瘦美丑怎样,他存在的本身,健康、开心地活着就是有价值有意义的。青少年如果能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轻易做出不负责任的选择。对于真正陷入心理困境的青少年,如果家人朋友能够对青少年发出的信号敏感一些,也能避免不少悲剧的发生。面临世界教育的挑战,我们只有去建立与我们国情相适应的挫折教育理论,探寻适应实际需要的挫折教育方法,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三、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学校教育《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全年中小学生自杀案例79例,分析指出中小学阶段自杀率最高为初中,学生自杀的重要原因在于高度应试的教育制度。,在目前强大的应试教育背景下一些学生由于成绩不佳,达不到家长和老师苛刻的要求,自信心逐步丧失,在人格上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扭曲,严重的就会导致自杀。在强调课业教育的同时,基础教育如果能做到尊重与保护青少年的兴趣与天赋,并适时加以引导发展,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多样性的可能,以适合青少年的成长规律,才是基础教发展提供多样性的可能,以适合青少年的成长规律,才是基础教育最为可贵之处。四、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法律干预在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中,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配套的,还应有国家立法、司法的干预。这样,才能有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家庭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方式。立法本身就是最好的宣传教育。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反观我国日益庞大的“留守儿童”出现的包括自杀在内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很多父母把小孩交给爷爷奶奶在外打工,一出去就是多少年,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教育不管不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的强制约束力显得微乎其微。同理,学校在青少年的教育中有着重要的角色,对青少年的生命教育以及出现自杀心理问题时的疏导也应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仅仅是依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保证儿童乘车安全,2014年上海市修订其《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以及“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这种硬性规定约束的直接对象就是孩子的父母,我不禁对此拍手称快。它体现的不仅仅是乘车安全问题,更是对儿童从小树立珍爱生命观念的有效渗透。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了预防青少年自杀问题的发生,我国也应采取法律的零容忍态度,设立强有力的高压线来明确家庭、学校所肩负的法律责任,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五、结语总之,青少年自杀事件,已是逐渐凸显的社会问题,从中可以发现各层面教育方式的不足与缺失。过度关注青少年的物质条件和文化学习,却忽略了他们精神世界的发育和建设,其实这也是我国社会在经济高速发展期折射在教育上的隐痛问题。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付出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代价。现今,随着国家“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将在尊重规律中顺势而为,我们期待我们的教育在关注文化教育的同时也能更加尊重和关注青少年精神、人格的成长,我们的社会对人才价值有多样性的需求,也应该有与之匹配的评价体系,从而进入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教育的“新常态”。参考文献:1.周子涵,《青少年自杀问题的思考》,发表在《法制与社会》。2015·6(下)188-189.2.陈少珍,张旭东《青少年挫折教育的途径》发表在《心理天地》。2007年第12期(总第166期)3.石宇英《浅谈教育的紧迫性与措施》发表在《科研视窗》。综合2011-2
本文标题:青少年自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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