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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穗规〔2010〕618号各建设单位及个人:《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附件:1、《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2、《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2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和个人: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原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外立面、建筑结构、建筑使用功能的原状维修工程,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即取消其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二、文物保护单位或传统民居、近代建筑等历史风貌建筑或上述第一条以外的改变结构安全的原状维修工程,由其按相关文物保护、房屋管理、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办理。三、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3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补充通知各建设单位及个人: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我局于2009年5月1日公布执行《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穗规〔2009〕623号)。针对执行过程中各界对政策理解不一的情况,现对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补充通知如下:原状维修工程是指在不拆除原有房屋、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中对原有建筑进行维修的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保护建筑的原状维修工程,应按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以下几种情况可列入规划部门对原状维修自动许可范围:一、在房屋外部总高度不变、外立面不变的情况下,内部合理调整各楼层的层高,但不能作为房产证变更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的依据;二、非文物保护单位及非历史保护建筑,在不超过房屋原有坡屋顶檐口高度的前提下,更换原坡屋顶的屋面材料、改变房屋屋顶结构或将坡屋顶改为平屋顶;三、在不影响房屋外立面的前提下,仅在房屋内部增设结构柱加固;四、在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升高或降低室内地台不大于0.45米;五、非文物保护单位及非历史保护建筑,在不改变房屋门窗位置、尺寸的前提下,更换门窗;六、非文物保护单位及非历史保护建筑,更换外墙饰面材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本文标题:穗规〔2010〕618号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取消原状维修工程规划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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